嵌入式软件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为了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此次两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则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两部委通知同时指出,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不予退税。
两部委的通知还规范了纳税人核算嵌入式软件销售额以及税务机关计算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并指出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根据我国2000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而根据2005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