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未就业档案一般存放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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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毕业生档案放在生源地人事局、居住地人才市场、当地劳动局、大学学校档案处以及街道办事处。毕业生在选择档案存放地点时,需要提前打电话进行咨询,在获得同意后,再进行档案的邮寄工作,以免档案单位不接收,导致档案的遗失。未就业毕业生档案放在什么地方一、生源地人事局 大多数未就业毕业生都会选择将个人档案存放至生源地人事局,即个人户籍所在地,这样可以方便以后工作学习时,公司或学校的调档工作。对于未就业还在求职中的毕业生,可以在居住地人才市场登记为未就业人员,等到找到工作后,则可以调到工作地人才市场。高校毕业未就业的毕业生,毕业生档案可由学校直接寄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切勿将档案保存在个人手中,应由学校将档案移交到户籍地的人才市场,及时办理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相关证明手续。高校毕业后已与民营企业签了就业协议,民营企业无档案管理权单位保存(如: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是无权管理个人档案)毕业生档案一般由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携带就业协议、身份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户籍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将盖章后的就业协议书交回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办理派遣手续。再由学校将毕业生学籍档案转至相关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一、未就业的毕业生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进行档案托管:
1、档案转至生源地人才市场
大部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档案,由高校通过邮政“EMS”快递转递至生源地人才市场。这种方式适合准备回生源地范围内发展、或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各种档案手续简单方便,如果两年内选择考公务员或者进入企事业单位,则需要重新办理报到证改派手续。
2、档案办理暂存学校
如果毕业生暂时没有就业,也没想好接下来是否考 研,可以联系学校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办理之后就可以将档案暂时存放在学校管理。待将来个人职业规划稳定后,再将户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的毕业生要注意,学校存放档案不可超过两年,两年后学校会将档案派回生源地,并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所以务必在有效时间内及时办好相关手续。
3、第三方代理机构
没有心仪的工作,也不想回生源地,但学校不受理档案留存的话,还可以选择办理就业代理机构,这样比较适合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帮助解决眼前档案存放的难题。
二、档案的六大流向:
1、继续在本校读研读博等深造的,档案留校;
2、已签约单位有档案接收权的,档案转到工作单位;
3、已签约单位没有档案接收权的,档案转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中心);
4、未签约的未就业或是自由职业、自谋职业毕业生,档案直接转回原籍所在地的市县级人事部门(由于部门改革等原因,不同时期接收档案的原籍地部门叫法前后可能不一致,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5、毕业后在他校深造的,档案转到其他高校;
6、还有部分高校有政策,就是毕业后档案和户口可以留在学校的人才交流中心两年,两年后必须迁走。
法律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1、档案转至生源地人才市场
大部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档案,由高校通过邮政“EMS”快递转递至生源地人才市场。这种方式适合准备回生源地范围内发展、或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各种档案手续简单方便,如果两年内选择考公务员或者进入企事业单位,则需要重新办理报到证改派手续。
2、档案办理暂存学校
如果毕业生暂时没有就业,也没想好接下来是否考 研,可以联系学校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办理之后就可以将档案暂时存放在学校管理。待将来个人职业规划稳定后,再将户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的毕业生要注意,学校存放档案不可超过两年,两年后学校会将档案派回生源地,并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所以务必在有效时间内及时办好相关手续。
3、第三方代理机构
没有心仪的工作,也不想回生源地,但学校不受理档案留存的话,还可以选择办理就业代理机构,这样比较适合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帮助解决眼前档案存放的难题。
二、档案的六大流向:
1、继续在本校读研读博等深造的,档案留校;
2、已签约单位有档案接收权的,档案转到工作单位;
3、已签约单位没有档案接收权的,档案转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中心);
4、未签约的未就业或是自由职业、自谋职业毕业生,档案直接转回原籍所在地的市县级人事部门(由于部门改革等原因,不同时期接收档案的原籍地部门叫法前后可能不一致,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5、毕业后在他校深造的,档案转到其他高校;
6、还有部分高校有政策,就是毕业后档案和户口可以留在学校的人才交流中心两年,两年后必须迁走。
法律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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