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质押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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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若彤
2022-04-26 · 刑事辩护,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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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股东控股股东质押股票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把一部分股权质押给证券公司,或者银行,获取一定的资金,对股票的影响不一定是利好,也有可能是利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

如果该公司因为发展主营业务或者开展新项目,增加公司的竞争力,缺乏资金,控股股东进行股权的质押,获得一笔资金,则是利好消息,如果上市公司进行股票质押,仅是为了解决财务问题,支付员工工资,这种质押是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股票的上涨,是一种利空消息。

在一般情况下,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同时,当融资方即上市公司被要求追加质押资金时,追加不及时,出资方即证券公司出于风险考虑,会进行股票变现出售操作,导致股价下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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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质押股票是指公司的大股东将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作为出质的权利,质押给质权人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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