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电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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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09]267号文、粤价[2011]275号文、粤价[2012]135号文执行。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9]44号文的规定,对大工业用户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2.2分/千瓦时(含税)。
法律依据:《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夏季标准(5月-10月):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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