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管理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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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证明,包括家庭人数、工作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含市房屋档案馆出具的产权登记证明)。申请人工作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申请人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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