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分级有哪三种标准?
法律分析:危险源分级实质上是对危险源的评价。危险源分级一般按危险源在触发因素作用下转化为事故的可能性大小与危险源引起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划分。一、按危险源转化为事故可能性大小: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将危险源划分为六级。二、按事故危险程度:从危险源转化为事故后果的严重性来划分为四级。三、按我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划分。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了一些危险源的危险等级,以下就是其中的几例:1、国标GB 33608-1983按坠落高度(即与基准面的高差)把高处作业(坠落事故危险源)划分为四级。一级:2-5m;二级:5-15m;三级:15-30m;四级:30m以上。2、按压力容器所承受压力的大小把压力容器分为4类。3、按发生事故可能性和事故后果严重性的程度,把危险源(点)划分为四级。一级危险源(A级):事故发生潜在危险性很大,并难以控制,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多人伤亡的重大事故的地方;二级危险源(B级):事故发生潜在危险性较大,并较难控制,容易发生伤亡或多人伤害的地方;三级危险源(C级):虽然导致重大事故风险较小,但事故经常发生或潜伏有发生事故可能性较大的地方;四级危险源(D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有可能发生一般伤害事故的地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