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在深圳珠海哪里和哪里设置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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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汕头、厦门。1980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在中国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的厦门设置经济特区。
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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