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苗不良反应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1、在保险期间内,受种者在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合格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的,造成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经有关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结论或鉴定书,由受种者或其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或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补偿请求的,保险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该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与此同时,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的案件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亦由保险人按照该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人案件处理费用责任限额、每人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人案件处理费用免赔额(率)、每人法律费用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3、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保险人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及实施细则或医保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分别在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对案件处理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在扣除每人案件处理费用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在每人案件处理费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类似的,对法律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在扣除每人法律费用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在每人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法律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冠病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示范条款(试行版)》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受种者在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合格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的,造成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经有关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结论或鉴定书,由受种者或其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或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补偿请求的,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及新冠病毒疫苗保险相关规定,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的鉴定费用、尸检费用、伤残等级评定费用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案件处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