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北的规划
法律分析:沈北新区,隶属于辽宁省沈阳市,是沈阳十大市辖区之一,地处沈阳北郊,位于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东北城市走廊”中部,南靠三环,北隔辽河、万泉河与铁岭、法库县相望,东与抚顺市、铁岭县毗邻,西接辽西走廊,与新民市、于洪区相连。区境介于北纬41°54'至42°11',东经123°16'至48'之间。辖区面积819平方公里。截至2020年6月 ,沈北新区辖10个街道,4个农场,1个林场,1个种畜场。沈北新区政府驻地明珠路1号。
202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67.8亿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73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479元。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沈北新区常住人口为619375人。
沈北新区先后荣获全国生态示范区、中国名优食品产业基地、中国特色旅游之乡、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辽宁省最具发展潜力区、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全国村庄清洁行动先进县等荣誉称号 。区境内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台子山城址、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石佛寺村等历史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