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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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规划、城市园林绿化、水务、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逐步提高环卫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建设、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规划、城市园林绿化、水务、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批准实施后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修改。第七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制度。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可以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相应的奖励。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共创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环境卫生意识。
车站、旅游景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河道、灌渠的沿岸水域及两岸的环境卫生,由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公交站点、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区域,由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四)图书馆、公园、绿地、车站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的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饭店、宾馆、商场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线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各类摊点、售货亭、店铺等,由经营者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责任区,由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并与县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接受监督管理。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规划、城市园林绿化、水务、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逐步提高环卫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建设、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规划、城市园林绿化、水务、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批准实施后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修改。第七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制度。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可以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相应的奖励。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共创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环境卫生意识。
车站、旅游景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河道、灌渠的沿岸水域及两岸的环境卫生,由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公交站点、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区域,由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四)图书馆、公园、绿地、车站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的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饭店、宾馆、商场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线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各类摊点、售货亭、店铺等,由经营者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责任区,由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并与县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接受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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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鹏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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