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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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满足公众对知识、信息及相关文化活动的需求,实现与保障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和社会教育设施。
前款所称文献信息资源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缩微制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信息资源等。第三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力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财政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需求、服务功能等相适应。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文献、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图书馆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兴办公益性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合作提供或者单独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参与图书馆建设或者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给予捐赠人相应荣誉。第六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以依法发起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或者向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进行捐赠。
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和运行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和完善理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理事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图书馆、专业人士、市民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第八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对为繁荣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和公众阅读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或者奖励。第九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图书馆等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每年举办东莞读书节。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与管理第十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服务人口分布情况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按照普遍均等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经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公共图书馆专家委员会。对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规划、业务规范和涉及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征询公共图书馆专家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选址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良好的区域,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服务半径合理的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公共图书馆选址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逐步完善公共图书馆的配套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并按照有关标准改善公共图书馆周边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状况。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和社会教育设施。
前款所称文献信息资源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缩微制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信息资源等。第三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力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财政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需求、服务功能等相适应。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文献、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图书馆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兴办公益性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合作提供或者单独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参与图书馆建设或者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给予捐赠人相应荣誉。第六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以依法发起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或者向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进行捐赠。
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和运行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和完善理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理事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图书馆、专业人士、市民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第八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对为繁荣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和公众阅读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或者奖励。第九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图书馆等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每年举办东莞读书节。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与管理第十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服务人口分布情况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按照普遍均等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经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公共图书馆专家委员会。对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规划、业务规范和涉及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征询公共图书馆专家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选址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良好的区域,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服务半径合理的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公共图书馆选址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逐步完善公共图书馆的配套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并按照有关标准改善公共图书馆周边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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