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遗失了被他人捡到,索要钱财才肯还应该怎么办?
您好!手机遗失了被他人捡到,分两种情况救济:
1、从民事角度分析,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构成不当得利,失主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2、从刑事角度分析,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拒不返还,达到一定数额的可能构成侵占罪,因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失主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律依据:《刑法》第270条。
拓展 来源于《钟秀勇讲民法之精讲》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至第319条的规定,因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会在失主与拾得人(或公安等有关部门)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下面从拾得人的义务与权利进行分析。
拾得人(或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义务
1、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可知,拾得人不能因拾得行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故拾得人应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2、根据《民法典》第314条、315条规定可知,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根据《民法典》第316条规定可知,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拾得人应妥善保管遗失物。
拾得人(有关部门)的权利
1、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对遗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费、维持费、饲养费、通知费等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失主补偿。
2、失主悬赏遗失物的,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为(无论拾得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无论拾得人是否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双方成立悬赏广告之债,拾得人有权要求悬赏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支付报酬的义务。
但拾得人的权利适用有一个前提,仅限于拾得人无侵占遗失物的行为,若拾得人侵占遗失物,不仅丧失以上权利,达到一定数额的还可能构成侵占罪
可以直接报警处理。
这两天关于“大妈捡到手机,向失主索要赔偿”的事在网上传开了,也引起了许多小伙伴的热议。我和朋友在午饭时间也说到了这个事,我们都是比较支持女孩的做法,在这里分享一下个人对这个事的看法。
首先,对这件事的大致经过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再说下的:成都街头一个大妈在街道边捡到一个手机,随后失主(女学生)和大妈进行了联系。在电话中,大妈和这位女学生商量说可以把手机给她,但是对方要给600元的“置换费用”。
为了稳住“大妈”,拿回自己的手机,女学生答应给大妈600元钱。但是在两人见面后,女学生不愿意给这笔钱了,认为大妈这种行为就是敲诈。两人为此争执不下,最终报了警。在警方的协调下,女学生取回了手机,但是大妈一分钱没拿到,瘫坐在地上大哭。
有的人可能觉得大妈蛮可怜的,忙活了大半天,一点好处没捞到。如果没有大妈的“帮助”,女学生可能永远也找不到自己丢失的手机。这么说似乎有点道理,但是仔细分析却是“站不住脚”的。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明知那东西是别人遗失的,失主来向你索要的时候你拒不归还,数量达到要求,满足上述要求,则你构成非法侵占罪。”
由此看出,在法律上是不允许这种行为。而且,从社会实际出发,这么做也是不合适的。试想,如果任由这种行为的发生,让女学生给大妈600元的赔偿,那么将会引来一些心术不正的人的效仿。而这种社会风气一旦形成,将会造成恶劣的影响。换个层面想,要是让大妈吃到这个“甜头”,以后可能还会有比这更恶劣的事发生。
这个社会肯定是需要有爱心的,但是前提是这个“爱心”是有原则,能够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正能量,善良如果用错了地方那将会是一种邪恶。
捡到手机不归还可能犯法,达到一定数额可能构成侵占罪。
1、捡拾他人遗忘物,拒绝归还的,属于侵占行为,一般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涉嫌侵占罪。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公安局不予立案。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2、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不当得利的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3、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你可以报警或者和他协商。
他人拾获得遗失物应该及时返还产权人,占有拒不返还是违法的,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此事应该报警,由警方查清事实,责令对方返还。如拒绝,可追究相应责任。相关法律《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悬赏广告在日常生活中类型多样,如寻找遗失物,寻找线索的悬赏广告,向社会作出监督承诺的悬赏广告,创意征集,有奖征文的悬赏广告等。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经常见诸新闻报道,更时常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典型事件,容易引发社会对拾金不昧与诚实守信的道德讨论。
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应当大力倡导,但诚实守信同样也是社会大众的行为准则。从这一角度出发,悬赏人应当信守承诺,在实现悬赏广告目的后,及时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同时也积极倡导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发扬优良传统,共同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社会
捡到别人的东西不归还,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属于不当得利,也属于犯法行为,应该返还,如果不返还,丢失者可以起诉法院判决返还。 《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明知那东西是别人遗失的,失主来向你索要的时候你拒不归还,数量达到要求,满足上述要求,则你构成非法侵占罪。请看:非法侵占罪,也就是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拓展资料 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等补救措施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大妈索要钱财归还手机,实在不耻。人心不古何至于此!捡到人家手机本该归还,你若要点保管费我都算你厚道。有些人就是脸皮厚,甚至觉得这事还想小赚一笔,怎么想的?而且恐怕这种人都不是一个两个,人心之恶,社会风俗之烂,可见一斑。
大妈年轻时怕也不是什么良善之辈,所以奉劝各位,遇到这种事,或者我遇到这种事,不用纠缠了,直接报警,不给恶人以敲诈的机会。捡到手机的人不是打过电话吗?找到他不是什么难事。让警察给我们主持公道。
当然啦,有时候我们都怕麻烦,都想花钱了事。所以,遇到这种事我再加点,息事宁人,不想跟一个垃圾人浪费时间,又生气,再给我气出好歹就不值得了。可是,这也要在我们的承受范围之内,这种事,我最多能接受200,我可以找这厮谈谈,如果同意,一了百了。但是仍旧执迷不悟,我也决不姑息,现在自媒体这么发达,我可以跟她谈,顺带录个音啥的,然后跟她说媒体报曝光之类,就像现在这样,媒体都知道了,网民都知道了,估计大妈不得不还了吧,还可能一分要不到。
总之,遇到这种事,首先想到几个方案,看看自己最能接受哪个,哪个最省事,最能达到你的目的,既不能折腾了自己,也不要姑息了恶人,让这个社会都干净起来。
最后,某些法律也应该细化,这种事应该叫做敲诈勒索,这样,恶人就不敢为所欲为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