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拖欠工资怎么办
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举报投诉范围包括:
1、用人单位未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未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4、用人单位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5、用人单位未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未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未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未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8、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未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9、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10、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未遵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
11、实习、见习单位未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12、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为了避免单位拖欠工资,所以员工需要保留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并且记录单位发放工资的情况,为以后单位未发放工资做为证据使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