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几道简单的法律案例分析的求助

案例一康先生与张女士于04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房由康先生父母提供(房价100万元,剩余贷款40万元,每月支付房贷5000元).约定婚后由康先生夫妇每月向银行还贷.09年... 案例一
康先生与张女士于04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房由康先生父母提供(房价100万元,剩余贷款40万元,每月支付房贷5000元).约定婚后由康先生夫妇每月向银行还贷.09年5月,双方感情不和均同意离婚(无子女),但对房屋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分歧.康先生认为该房属个人婚前财产(归父母);张女士认为婚后是夫妻共同承担还贷,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法院应该怎么判,判给哪方多少?

案例二
王先生与张小姐于2008年11月结婚。12月在检查身体时,王某发现张某已怀孕3个月。在王某的一再追问下,张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王某认为张某欺骗了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
问:法院会支持吗?为什么?

案例三
2009年1月,李小姐与某单位签订了二年劳动合同(工资4000元/月),试用期为二个月(工资3200元/月)。 二个月试用期结束后,该单位称还要继续考察李小姐,以此为由又将试用期延长了二个月。 在后二个月试用期到期时,该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李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李小姐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况属实)。
问:按法律,李小姐最终应该能拿到多少钱?

案例四
2008年,张先生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国有企业,并与单位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由于张先生难以适应内部人际关系.他工作不到半年,他打算跳槽到新的单位工作.于是,他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他一边等待公司领导的答复,一边做好手中的移交工作.但是过了一个月,公司领导还是不同意他辞职,拒绝为张先生办理退工手续.
问:此时,张先生是应当照常上班,还是可以一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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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KoKo456
2015-08-23 · 知道合伙人养生行家
善良的KoKo456
知道合伙人养生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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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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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的法律案例分析如下: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中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的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花瓶买卖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请求。经人指点,赵某道理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花瓶。

  分析: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市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施某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被害人周某不服,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本案的第一审判决量刑适当,没有必要抗诉,遂驳回被害人周某的请求。周某不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问题,量刑过轻,遂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再审改判。

  分析:在诉讼程序上是有错误的。上一级检察院受理审查申诉之后,如果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问题,只能是指令下级检察院移送案卷材料,由上级检察院向本级法院提出抗诉,而不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因为,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是针对已生效裁判,而一审判决如果还在上诉期限内是属于未生效判决,不存在审判监督的问题。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2023-08-27 广告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应当逮捕的情形包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 点击进入详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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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9a237a1
2009-11-20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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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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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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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康先生的婚房系他父母提供(房产是在其父母名下或是结婚前由其父母购买产权在康先生名下系康先生的婚前财产),故该房产应属康先生的父母所有或由康先生所有,但因其婚后康先生夫妇共同向银行每月还款,故该部分的还贷款项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由康先生夫妇共同分割。故法院应将房屋判给康先生,但应与张女士依法分割婚后用于还银行贷款的家庭共同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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