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什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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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QA1Lkqo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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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依法维护未成年人自身的权益,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中学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体如下:
生存权
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大多数父母都很关心孩子的生存状态,但也有个别父母严重侵犯儿童的生存权。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展权
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受保护权
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对怎样保护儿童,我们还缺少明确的认识,常常无意识地造成对儿童权利的忽略和侵犯。如对儿童照料不周,对儿童进行有辱人格的惩罚,让孩子承担过重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利用、剥削儿童,这些都是没有尊重儿童的权利。成年人保护法》
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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