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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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特点有哪些
电子政务是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中推广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是当代政府管理创新的主要方面。
近年来,随着全球信息化步伐加快,我国电子政务应用不断深入,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因此,加强对我国电子政务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分析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系统总结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对推动我国电子政务持续、健康发展和促进我国信息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 从世界范围看,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本国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法规。如英国2001年5月通过的《电子通信法》,确立了数字签名的法律地位;新加坡制定了《信息安全指南》、《电子认证安全指南》,为其电子政务发展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据;美国目前已形成以《电子政府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政务发展起步较晚,其相应的立法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先后出台了一些与规范电子政务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与电子政务发展和建设的关系可归纳为4类: (1)计算机法,主要是有关计算机系统安全和保密的法律规范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如《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2)互联网法,主要是针对国际互联网的接入、安全、设施、经营以及主管部门等事项做出规定,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规定》等。 (3)信息法,主要是有关政府信息化的法律和规章,如《北京市政务和公开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
(4)政务公开法,主要是对政府有关业务流程和政策制定、执行及结果的公开,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 总体上说,我国电子政务立法还处于“无纲领性立法、无确定立法规则、无有效的立法评价及监督机制”的三无状态[2],现有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低,规章占大多数,至今我国尚未出台关于电子政务的纲领性立法以及明确的立法规则,更不用说评价及监督机制。
2、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应用步伐加快,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越来越不利于电子政务的深入发展。 2.1 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国外,电子政务立法有统一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模式和分散模式。
美国属于前者。2002年12月美国通过《电子政府法》,并与其他单行法配套,如《政府纸张消除法》等。
而我国则属于后者。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分散在计算机法、信息法、互联网法等单行法中。
分散立法的缺陷是其法律环境适用复杂,尤其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使分散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因为在我国大多是部门立法,法律阶位低,缺少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冲突现象严重,导致电子政务的特征不明显,实施效果差。 2.2 电子政务标准立法亟待完善 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电子政务标准》,但它只是一个标准框架,可操作性和检验性较差,全国各省市电子政务建设还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
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各级政府信息化的起步时间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我国缺乏对电子政务建设标准的立法,在实践中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这就不容易互联互通,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形成“信息孤岛”现象,导致部门间协作性和安全可靠性较差,也不利于政府改进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
2.3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存在的问题 从美国立法过程看,在其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先后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信息自由法》、《政府信息公开法》等,着力打造“阳光下的政府”。而我国至今仍没有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并且早在1988年就通过以“凡不宣布公开的事项皆推定为保密”为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这远远不能适应电子政务条件下政务公开的要求。
在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社会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与政府信息的供给存在着巨大差距,政府掌握了80%以上的信息,有很多信息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利益权衡上都应公开但未能公开[3]。政府信息公开没有成为一种制度,造成政府信息获取困难,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浪费了信息资源,容易滋生腐败。
2.4 公民隐私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在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收集、储存和利用信息时,容易侵犯公民个人利益。政务公开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将各自收集、储存及分析的信息公之于众,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将导致大量个人信息被公开,容易侵犯公民隐私权。
这是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特有问题,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什么是个人隐私、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尚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成为电子政务立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2.5 立法滞后制约电子政务发展 电子政务立法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其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许多亟待法律规范的事项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许多现有法律规范中的具体规定不适应电子政务发展需要,有的与电子政务发展相抵触,如对关乎电子政。
2.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特点有哪些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特点:1、相对于传统行政方式,电子政务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行政方式的电子化,即行政方式的无纸化、信息传递的网络化、行政法律关系的虚拟化等。
2、电子政务使政府工作更公开、更透明 电子政务使政务工作更有效、更精简 电子政务为企业和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电子政务重构政府、企业、公民之间的关系,使之比以前更协调,便于企业和公民更好地参政议政。扩展资料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特点发展:各个国家推动电子政务,都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的改革密切结合。
在我国推动电子政务,不只是用电子手段履行政府的现存功能,它本质上是一次改革,我们要以改革的精神来推动这项建设,力争取得比较扎实的成效。电子政务是政府机关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内网建设是政府电子政务的关键,各级政府信息中心不光要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也要承担起内网安全性的管理工作,要牵头组建一个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相关文件。
主要包含内网建设总体原则、实施办法、具体要求、安全性控制、相关设备采购与管理办法等,特别是对各接入网安全保密系统建设更要投入一定精力,要与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协调工作机制。规定凡涉及到电子政务方面的产品采购,申报计划时应有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先期审核,主要是落实推荐目录要求,防止出现采购的产品有严重缺陷、过时与老化、缺乏兼容性等,从而保证主网安全有效运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子政务。
3.我国电子政法法律法规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电子政务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尽管我国的电子政务处于初级阶段,但发展势头迅猛,相比较之下相关立法显得较为滞后。电子政务的顺利开展,现代技术是其不可缺少的技术前提和物质基础。
现代行政管理的理念意识是电子政务的精神实质和精神基础,行政管理功能和技术的提高则以法律为保障。没有电子政务的相关法律,电子政务的行政管理和技术配置则无法可依。
要发展完善的电子政务,必须根据我国国情,结合实际和国外的经验制定适应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特点和实施阶段的电子政务专门法律法规。以推进政府信息化的进程,引导和保障电子政府向廉洁、高效、健康的方向发展。
完善电子政务相关立法任重而道远。这需要我们紧跟国情,结合实践,借鉴国外经验逐步构建起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最终使电子政务立法能跟上实践的步伐,并为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4.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
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5.电子政务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电子政务,目前有很多种说法.例如:电子政府、网络政府、政府信息化管理等.真正的电子政务绝不是简单的“政府上网工程”,更不是为数不多的网页型网站系统.严格地说,所谓电子政务,就是政府机构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通过网络技术进行集成,在互联网上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和空间及部门之间的分隔限制,向社会提供优质和全方位的、规范而透明的、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和服务.电子政务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第一 电子政务是必须借助于电子信息化硬件系统、数字网络技术和相关软件技术的综合服务系统;硬件部分:包括内部局域网、外部互联网、系统通信系统和专用线路等;软件部分: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信息传输平台、权限管理平台、文件形成和审批上传系统、新闻发布系统、服务管理系统、政策法规发布系统、用户服务和管理系统、人事及档案管理系统、福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等数十个系统.第二,电子政务是处理与政府有关的公开事务,内部事务的综合系统.包括政府机关内部的行政事务以外,还包括立法、司法部门以及其他一些公共组织的管理事务,如 检务、审务、社区事务等; 第三,电子政务是新型的、先进的、革命性的政务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并不是简单地将传统的政府管理事务原封不动地搬到互联网上,而是要对其进行组织结构的重组和业务流程的再造.因此,电子政府在管理方面与传统政府管理之间有显著的区别.二、电子政务的具体内容 电子政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国内外也有不同的内容规范,根据国家政府所规划的项目来看,电子政务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1.政府间的电子政务; 2.政府对企业的电子政务; 3.政府对公民的电子政务.(一)政府间的电子政务 政府间的电子政务是上下级政府、不同地方政府、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电子政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电子法规政策系统.对所有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命令和政策规范,使所有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2.电子公文系统.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政府上下级、部门之间传送有关的政府公文,如报告、请示、批复、公告、通知、通报等等,使政务信息十分快捷地在政府间和政府内流转,提高政府公文处理速度.3.电子司法档案系统.在政府司法机关之间共享司法信息,如公安机关的刑事犯罪记录,审判机关的审判案例,检察机关检察案例等,通过共享信息改善司法工作效率和提高司法人员综合能力.4.电子财政管理系统.向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计部门和相关机构提供分级、分部门历年的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包括从明细到汇总的财政收入、开支、拨付款数据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和图表,便于有关领导 和部门及时掌握和监控财政状况.5.电子办公系统.通过电子网络完成机关工作人员的许多事务性的工作,节约时间和费用,提高工作效率,如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申请出差、请假、文件复制、使用办公设施和设备、下载政府机关经常使用的各种表格,报销出差费用等.6.电子培训系统.对政府工作人员提供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的网络教育课程,特别是适应信息时代对政府的要求,加强对员工与信息技术有关的专业培训,员工可以通过网络随时随地注册参加培训课程、接受培训,参加考试等.7.业绩评价系统.按照设定的任务目标、工作标准和完成情况对政府各部门业绩进行科学地测量和评估.(二)政府对企业的电子政务 政府对企业的电子政务是指政府通过电子网络系统进行电子采购与招标,精简管理业务流程,快捷迅速地为企业提供各种信息服务.主要包括:1.电子采购与招标 通过网络公布政府采购与招标信息,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必要的帮助,向他们提供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和程序,使政府采购成为阳光作业,减少循私舞弊和暗箱操作,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节约政府采购支出。
电子政务是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中推广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是当代政府管理创新的主要方面。
近年来,随着全球信息化步伐加快,我国电子政务应用不断深入,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因此,加强对我国电子政务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分析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系统总结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对推动我国电子政务持续、健康发展和促进我国信息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 从世界范围看,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本国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法规。如英国2001年5月通过的《电子通信法》,确立了数字签名的法律地位;新加坡制定了《信息安全指南》、《电子认证安全指南》,为其电子政务发展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据;美国目前已形成以《电子政府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政务发展起步较晚,其相应的立法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先后出台了一些与规范电子政务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与电子政务发展和建设的关系可归纳为4类: (1)计算机法,主要是有关计算机系统安全和保密的法律规范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如《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2)互联网法,主要是针对国际互联网的接入、安全、设施、经营以及主管部门等事项做出规定,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规定》等。 (3)信息法,主要是有关政府信息化的法律和规章,如《北京市政务和公开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
(4)政务公开法,主要是对政府有关业务流程和政策制定、执行及结果的公开,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 总体上说,我国电子政务立法还处于“无纲领性立法、无确定立法规则、无有效的立法评价及监督机制”的三无状态[2],现有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低,规章占大多数,至今我国尚未出台关于电子政务的纲领性立法以及明确的立法规则,更不用说评价及监督机制。
2、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应用步伐加快,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越来越不利于电子政务的深入发展。 2.1 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国外,电子政务立法有统一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模式和分散模式。
美国属于前者。2002年12月美国通过《电子政府法》,并与其他单行法配套,如《政府纸张消除法》等。
而我国则属于后者。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分散在计算机法、信息法、互联网法等单行法中。
分散立法的缺陷是其法律环境适用复杂,尤其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使分散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因为在我国大多是部门立法,法律阶位低,缺少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冲突现象严重,导致电子政务的特征不明显,实施效果差。 2.2 电子政务标准立法亟待完善 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电子政务标准》,但它只是一个标准框架,可操作性和检验性较差,全国各省市电子政务建设还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
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各级政府信息化的起步时间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我国缺乏对电子政务建设标准的立法,在实践中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这就不容易互联互通,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形成“信息孤岛”现象,导致部门间协作性和安全可靠性较差,也不利于政府改进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
2.3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存在的问题 从美国立法过程看,在其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先后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信息自由法》、《政府信息公开法》等,着力打造“阳光下的政府”。而我国至今仍没有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并且早在1988年就通过以“凡不宣布公开的事项皆推定为保密”为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这远远不能适应电子政务条件下政务公开的要求。
在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社会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与政府信息的供给存在着巨大差距,政府掌握了80%以上的信息,有很多信息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利益权衡上都应公开但未能公开[3]。政府信息公开没有成为一种制度,造成政府信息获取困难,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浪费了信息资源,容易滋生腐败。
2.4 公民隐私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在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收集、储存和利用信息时,容易侵犯公民个人利益。政务公开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将各自收集、储存及分析的信息公之于众,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将导致大量个人信息被公开,容易侵犯公民隐私权。
这是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特有问题,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什么是个人隐私、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尚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成为电子政务立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2.5 立法滞后制约电子政务发展 电子政务立法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其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许多亟待法律规范的事项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许多现有法律规范中的具体规定不适应电子政务发展需要,有的与电子政务发展相抵触,如对关乎电子政。
2.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特点有哪些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特点:1、相对于传统行政方式,电子政务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行政方式的电子化,即行政方式的无纸化、信息传递的网络化、行政法律关系的虚拟化等。
2、电子政务使政府工作更公开、更透明 电子政务使政务工作更有效、更精简 电子政务为企业和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电子政务重构政府、企业、公民之间的关系,使之比以前更协调,便于企业和公民更好地参政议政。扩展资料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特点发展:各个国家推动电子政务,都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的改革密切结合。
在我国推动电子政务,不只是用电子手段履行政府的现存功能,它本质上是一次改革,我们要以改革的精神来推动这项建设,力争取得比较扎实的成效。电子政务是政府机关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内网建设是政府电子政务的关键,各级政府信息中心不光要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也要承担起内网安全性的管理工作,要牵头组建一个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相关文件。
主要包含内网建设总体原则、实施办法、具体要求、安全性控制、相关设备采购与管理办法等,特别是对各接入网安全保密系统建设更要投入一定精力,要与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协调工作机制。规定凡涉及到电子政务方面的产品采购,申报计划时应有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先期审核,主要是落实推荐目录要求,防止出现采购的产品有严重缺陷、过时与老化、缺乏兼容性等,从而保证主网安全有效运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子政务。
3.我国电子政法法律法规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电子政务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尽管我国的电子政务处于初级阶段,但发展势头迅猛,相比较之下相关立法显得较为滞后。电子政务的顺利开展,现代技术是其不可缺少的技术前提和物质基础。
现代行政管理的理念意识是电子政务的精神实质和精神基础,行政管理功能和技术的提高则以法律为保障。没有电子政务的相关法律,电子政务的行政管理和技术配置则无法可依。
要发展完善的电子政务,必须根据我国国情,结合实际和国外的经验制定适应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特点和实施阶段的电子政务专门法律法规。以推进政府信息化的进程,引导和保障电子政府向廉洁、高效、健康的方向发展。
完善电子政务相关立法任重而道远。这需要我们紧跟国情,结合实践,借鉴国外经验逐步构建起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最终使电子政务立法能跟上实践的步伐,并为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4.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
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5.电子政务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电子政务,目前有很多种说法.例如:电子政府、网络政府、政府信息化管理等.真正的电子政务绝不是简单的“政府上网工程”,更不是为数不多的网页型网站系统.严格地说,所谓电子政务,就是政府机构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通过网络技术进行集成,在互联网上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和空间及部门之间的分隔限制,向社会提供优质和全方位的、规范而透明的、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和服务.电子政务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第一 电子政务是必须借助于电子信息化硬件系统、数字网络技术和相关软件技术的综合服务系统;硬件部分:包括内部局域网、外部互联网、系统通信系统和专用线路等;软件部分: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信息传输平台、权限管理平台、文件形成和审批上传系统、新闻发布系统、服务管理系统、政策法规发布系统、用户服务和管理系统、人事及档案管理系统、福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等数十个系统.第二,电子政务是处理与政府有关的公开事务,内部事务的综合系统.包括政府机关内部的行政事务以外,还包括立法、司法部门以及其他一些公共组织的管理事务,如 检务、审务、社区事务等; 第三,电子政务是新型的、先进的、革命性的政务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并不是简单地将传统的政府管理事务原封不动地搬到互联网上,而是要对其进行组织结构的重组和业务流程的再造.因此,电子政府在管理方面与传统政府管理之间有显著的区别.二、电子政务的具体内容 电子政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国内外也有不同的内容规范,根据国家政府所规划的项目来看,电子政务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1.政府间的电子政务; 2.政府对企业的电子政务; 3.政府对公民的电子政务.(一)政府间的电子政务 政府间的电子政务是上下级政府、不同地方政府、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电子政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电子法规政策系统.对所有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命令和政策规范,使所有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2.电子公文系统.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政府上下级、部门之间传送有关的政府公文,如报告、请示、批复、公告、通知、通报等等,使政务信息十分快捷地在政府间和政府内流转,提高政府公文处理速度.3.电子司法档案系统.在政府司法机关之间共享司法信息,如公安机关的刑事犯罪记录,审判机关的审判案例,检察机关检察案例等,通过共享信息改善司法工作效率和提高司法人员综合能力.4.电子财政管理系统.向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计部门和相关机构提供分级、分部门历年的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包括从明细到汇总的财政收入、开支、拨付款数据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和图表,便于有关领导 和部门及时掌握和监控财政状况.5.电子办公系统.通过电子网络完成机关工作人员的许多事务性的工作,节约时间和费用,提高工作效率,如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申请出差、请假、文件复制、使用办公设施和设备、下载政府机关经常使用的各种表格,报销出差费用等.6.电子培训系统.对政府工作人员提供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的网络教育课程,特别是适应信息时代对政府的要求,加强对员工与信息技术有关的专业培训,员工可以通过网络随时随地注册参加培训课程、接受培训,参加考试等.7.业绩评价系统.按照设定的任务目标、工作标准和完成情况对政府各部门业绩进行科学地测量和评估.(二)政府对企业的电子政务 政府对企业的电子政务是指政府通过电子网络系统进行电子采购与招标,精简管理业务流程,快捷迅速地为企业提供各种信息服务.主要包括:1.电子采购与招标 通过网络公布政府采购与招标信息,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必要的帮助,向他们提供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和程序,使政府采购成为阳光作业,减少循私舞弊和暗箱操作,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节约政府采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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