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买卖游戏装备算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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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买卖不违法,如果是非法所得就违法了,比如盗号盗来的,进行买卖,盗窃虚拟财产往往采取木马程序等违法侵入手段,进入在线游戏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在该在线游戏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将被被害玩家在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移转、复制、删除或变更,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规定。
源及手段合法就不违法。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倒卖游戏物品犯法,当然,要在来源及手段合法的前提下,像倒卖偷来的、骗来的、和游戏商某些人员串通获取的游戏道具就是犯法的,犯法原因是应为获取途径及手段不正当,而不是因为低买高卖。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1.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我们可以对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的其他虚拟财产进行排他性的支配和管理。并且,虚拟财产本身的现实特征已决定其具备物权的排他效力和直接支配的权利。网络用户还可以通过对账号设置密码来防止他人对自己的资料进行修改、支配。
2.虚拟财产与物都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首先,从其获得方式看,虚拟财产是网络运营商通过金钱和劳动的付出取得的,这些付出和劳动是真实存在的,且是为了产生一定的经济利益进行的投资,当这些虚拟财产同现实中的货币价值挂钩时,其经济价值就会突显出来。其次,从其交易过程看,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存在本身就体现一种经济价值,特别是离线交易的大量存在,使得虚拟财产可以像普通商品一样买卖,而这种价值是由市场需求等因素决定的。
3.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需要一定空间,与传统物的存在方式具有相似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虽不像传统的动产和不动产那样需要现实的空间,但其存在也需要另外一种形式的空间。从物理上来说,虚拟财产作为电子数据需要一定的磁盘空间,这些空间是实实在在的空间;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它也需要一定的网络虚拟空间,如电子信箱需要一定的存放空间、网络游戏的人物需要活动空间等,这些空间与现实空间具有相似性,为网络虚拟财产和现实中的物在使用方式和保护方式上的共性奠定了基础。
二、侵犯虚拟财产数额的具体认定
侵犯虚拟财产是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侵犯财产犯罪中涉及到侵犯财产的数额认定问题。认定虚拟财产犯罪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正确的估价,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因此较之于其他侵犯财产性犯罪的数额认定方式不同。
(一)以游戏运营商的价格确定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游戏运营商开发的,游戏运营商为了提高利润而出售虚拟道具和财物。其出售虚拟财产一般都有公开的标价。
让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得以用人民币明码标价。
(二)以玩家投入成本计算
以玩家投入成本来计算,因为任何玩家参与网络游戏都必须付出相应的网络游戏费,包括从游戏营运商获取进入游戏的费用,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从游戏开户至获取该装备所必须的上网时间所需要的网络费用,购买游戏装备费用等。以玩家投入的成本计算,能够最大程度的反映玩家受损失的数额,毕竟不同的玩家投入的成本不同,对玩家而言也是最公正的。
(三)以游戏交易市场的价格确定
商品的交换价值是一定条件下其价值的反映。所以交易的价格可以作为某一商品估价方法。而既然有交易,必然有交易价格,因此有人提出根据虚拟财物的交易价格来确定具体的虚拟财物的价值,而且这种价格也是一种市场价格,比较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商品市场价格的确定除了由商品的成本决定外,还和该商品的供求量有关。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根据游戏者取得该物品的难易程度和劳动代价,及其在游戏中的稀少程度,必然导致各种游戏装备的价格也不同。因此对侵犯虚拟财产的数额确定以具体的交易额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源及手段合法就不违法。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倒卖游戏物品犯法,当然,要在来源及手段合法的前提下,像倒卖偷来的、骗来的、和游戏商某些人员串通获取的游戏道具就是犯法的,犯法原因是应为获取途径及手段不正当,而不是因为低买高卖。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1.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我们可以对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的其他虚拟财产进行排他性的支配和管理。并且,虚拟财产本身的现实特征已决定其具备物权的排他效力和直接支配的权利。网络用户还可以通过对账号设置密码来防止他人对自己的资料进行修改、支配。
2.虚拟财产与物都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首先,从其获得方式看,虚拟财产是网络运营商通过金钱和劳动的付出取得的,这些付出和劳动是真实存在的,且是为了产生一定的经济利益进行的投资,当这些虚拟财产同现实中的货币价值挂钩时,其经济价值就会突显出来。其次,从其交易过程看,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存在本身就体现一种经济价值,特别是离线交易的大量存在,使得虚拟财产可以像普通商品一样买卖,而这种价值是由市场需求等因素决定的。
3.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需要一定空间,与传统物的存在方式具有相似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虽不像传统的动产和不动产那样需要现实的空间,但其存在也需要另外一种形式的空间。从物理上来说,虚拟财产作为电子数据需要一定的磁盘空间,这些空间是实实在在的空间;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它也需要一定的网络虚拟空间,如电子信箱需要一定的存放空间、网络游戏的人物需要活动空间等,这些空间与现实空间具有相似性,为网络虚拟财产和现实中的物在使用方式和保护方式上的共性奠定了基础。
二、侵犯虚拟财产数额的具体认定
侵犯虚拟财产是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侵犯财产犯罪中涉及到侵犯财产的数额认定问题。认定虚拟财产犯罪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正确的估价,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因此较之于其他侵犯财产性犯罪的数额认定方式不同。
(一)以游戏运营商的价格确定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游戏运营商开发的,游戏运营商为了提高利润而出售虚拟道具和财物。其出售虚拟财产一般都有公开的标价。
让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得以用人民币明码标价。
(二)以玩家投入成本计算
以玩家投入成本来计算,因为任何玩家参与网络游戏都必须付出相应的网络游戏费,包括从游戏营运商获取进入游戏的费用,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从游戏开户至获取该装备所必须的上网时间所需要的网络费用,购买游戏装备费用等。以玩家投入的成本计算,能够最大程度的反映玩家受损失的数额,毕竟不同的玩家投入的成本不同,对玩家而言也是最公正的。
(三)以游戏交易市场的价格确定
商品的交换价值是一定条件下其价值的反映。所以交易的价格可以作为某一商品估价方法。而既然有交易,必然有交易价格,因此有人提出根据虚拟财物的交易价格来确定具体的虚拟财物的价值,而且这种价格也是一种市场价格,比较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商品市场价格的确定除了由商品的成本决定外,还和该商品的供求量有关。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根据游戏者取得该物品的难易程度和劳动代价,及其在游戏中的稀少程度,必然导致各种游戏装备的价格也不同。因此对侵犯虚拟财产的数额确定以具体的交易额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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