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退税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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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具体如下: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八类:
第一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部门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不能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二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商务厅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度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第三类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功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功能。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第六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商务部规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
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这类企业有: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运输供应公司。
(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10)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且符合国家投资产业政策目录项目的国产设备。
第八类是其他形式的企业,包括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其他组织和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人(包括外国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具体如下: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八类:
第一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部门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不能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二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商务厅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度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第三类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功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功能。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第六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商务部规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
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这类企业有: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运输供应公司。
(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10)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且符合国家投资产业政策目录项目的国产设备。
第八类是其他形式的企业,包括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其他组织和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人(包括外国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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