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不包括
2个回答
展开全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具有的权利不包括( C )。
A、招收学生。
B、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C、对学生作出刑事处罚。
D、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这是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的试题。正确答案是C 。ABD均属于学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由国家建立考试标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