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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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党的地方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地方委员会简称地方党委。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党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五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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