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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当事人知悉并用自己名义帮人贷款,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如不还款,则需要相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如是在不知情的情况贷款,则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当事人是同意用自己的名义替他人贷款,并且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在法律上视为贷款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贷款的连带偿还责任,即若他人拒不还款,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在当事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实际使用贷款人追偿。如果当事人不知道他人以其名义贷款的,且没有签订任何贷款合同的,可以提供不知情证明,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贷款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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