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中细菌总数为多少是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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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可知:标准饮用水中的大肠杆菌数量规定如下:
1、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2、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3、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4、菌落总数(CFU/mL) 10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2、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3、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5、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1、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2、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3、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4、菌落总数(CFU/mL) 10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2、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3、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5、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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