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出口退税条件
法律主观:
1、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不同 制造型公司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统账结合,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不变; 而贸易型公司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2、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 对于制造型公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 而贸易型公司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3、范围不同 制造型公司资产包括净利润扣除了非经常损益后得到的每股收益。 而贸易型公司资产包括那些一次性的资产转让或者 股权转让 带来的非经营性利润。 《 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