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
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子、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的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丁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 贪污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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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7 · 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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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荆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三个条件缺一即不构成共同犯罪。A项中的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并不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不属于共同犯罪,排除。8项中的丙从不直接参与卖淫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不属于共同犯罪,排除。选项c中的甲属于职务犯罪,而学生乙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判为盗窃罪,二者不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排除。《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这条规定,D项中的丁作为国有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骗保属于贪污罪,而戊与丁勾结,伙同贪污,构成贪污罪。D项符合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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