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教育史上著名的初等教育法颁布于哪一年
英国教育史上著名的初等教育法颁布于1870。
国家对教育享有补助权与监督权,设立学校委员会管理地方教育并对5~12岁儿童实施强迫的初等教育。
《初等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初等国民教育制度正式形成,到1900年基本上普及了初等教育。
背景介绍:
18世纪下半期,英国开始了工业革命并取得成功。但是民众的教育发展却十分落后。英国政府有不干预民众初等教育事业的传统,把教答正育看成是慈善事业,是民众的私事。而工业革命导致的人口激增和童工大量出现,使民众的初等教育远远低于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教育水平,如美国,德国。
英国议会1944年通过。由教育大臣巴特勒提出。共122款。
主喊前要内容:(1)废除1899年建立的只负督导责任的中央教育署,设立全国性的教育领导机构——教育部,以加强中央对教育的领导与控制;
(2)废除以往中小学教育不连清渗悔贯、相互重叠的学制,将公共教育分为三个连续阶段,即初等教育(5岁~11岁)、中等教育(11岁~18岁)和继续教育(为离校青少年举办);
(3)将义务教育从9年(5岁~14岁)延长到10年(5岁~15岁),有条件的地方可延长至11年(5 岁~16岁)。
(4)初等教育分为三个阶段,即保育学校(2岁~5岁)、幼儿学校(5 岁~7 岁)、初等学校(7 岁~11 岁);
(5)公立中学分文法、技术、现代中学三类,初等教育学生通过11岁考试,按成绩、能力和倾向分别进入上述三类中学免费就读,家长有责任确保子女受到有效教育;
(6)地方教育当局维持的中小学及受助或“受控”民办学校均须进行宗教教育;
(7)独立学校须在教育部注册、备案,并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