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主要特点
教育法的主要特点有:教育方面的体现性、教育法具有强制性、教育法具有规范性、教育法具有普遍性。
1、教育方面的体现性:
教育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在教育方面的体现。在阶级社会里,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只有居于统治地位、把持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把自己的阶级意志通过一定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维护自身的阶级利益。
2、教育法具有强制性:
教育法同其它法律规范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一切违反教育法的行为都必定受到国家强制部门的惩罚。教育法是必须被严格遵守的。
3、教育法具有规范性:
教育法是以规范性的文件出现的,是由国家有权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在内容上具有完整性和稳定性,语言上具有精确性、逻辑上具有严谨性。
4、教育法具有普遍性:
教育法在规定实施的区域和适用的对象方面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任何例外情况都要在法律条文中进行规定。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