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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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六日针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政策研究室发出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进行了答复。这份函件的编号为[2003]高检研发第11号。问题的核心在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徇私枉法罪的共犯。

答复明确指出,如果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了徇私枉法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触犯了刑法,那么,无论其身份如何,他们都应当按照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这种情况下,共犯的认定并不受限于其职业性质,而是基于他们的犯罪行为和法律后果。因此,无论是司法工作人员还是非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参与了此类犯罪活动,都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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