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名文化研究会第四章 产生、罢免制度
中国美名文化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它拥有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工作报告以及决定终止事宜等关键职能。会议召开需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需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决议方能生效,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调整但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作为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领导,对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需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有决定会员吸收、除名等重要权力。同时,会长还负责设立机构、人员任命、内部管理和经费管理等重要职责。
常务理事会由部分理事会成员组成,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事务,其决策同样需要达到参会人数的2/3以上。常务理事会的会议频率至少为每半年一次,特殊情况允许通讯形式召开。同时,本会还聘请行业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职务,要求他们具备特定条件,如专业专长、影响力和对研究事业的热爱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有一定的年龄限制,并需经董事会审批。会长和副会长的任期最长为两届,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秘书长作为执行官,负责主持日常工作,提名和决定关键职位人选,以及管理财务和部门事务。
研究会下设多个部门,如学术顾问委员会、战略企划部等,这些部门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学术活动和业务开展,随着需要可以增减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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