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合同担保问题

甲与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金额50万,期限06年1月到07年1月,乙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履行期到,甲只偿还30万元,尚欠银行20万元以及利息2万元,银行要求保... 甲与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金额50万,期限06年1月到07年1月,乙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履行期到,甲只偿还30万元,尚欠银行20万元以及利息2万元,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人拒绝,理由为:甲有1000床毛毯可折价20万元。乙表示只对剩余2万元承担责任。
请问:乙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本案乙做法不对!
若乙与甲约定的是一般合同保证责任,则乙做法正确(但必须有银行向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若二人约定的是连带合同保证责任,则银行有权向甲乙任意一人承担债款!
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关于一般保证责任,《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并且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关于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债务。
对保证人而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风险远小于连带保证责任。

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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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7d2fa941c
2009-11-14 · TA获得超过39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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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签的是一般保证合同,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就可以。根据规定,债权人在法院强制在执行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前,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可以拒绝。
但是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个或两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于摘取人的请求不得拒绝,保证人在偿还保证额后再向债务人要求还款。
在保证合同没有说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情况下,按连带保证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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