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案例分析

2004年11月23日,泰丰公司与某市土地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局将位于该市城区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泰丰公司,... 2004年11月23日,泰丰公司与某市土地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局将位于该市城区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泰丰公司,使用期40年,并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泰丰公司向土地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泰丰公司于2004年12月27日给付土地局全部定金及部分土地出让金。2004年12月28日,土地局给泰丰公司核发了该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然而,由于资金困难,到2005年4月1日,泰丰公司未将余款交付土地局。经多次催促后,土地局书面通知泰丰公司,限其于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泰丰公司接到通知后,经过努力却未筹集到钱款,至2005年9月30日,仍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于是,土地局决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所发土地使用证进行注销登记,于2005年10月24日将该决定通知书送达泰丰公司。(本题16分)
问:(1)土地局出让了土地,又以对方违约为由收回,是否可以?请说明理由。
(2)如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是建设办公楼,泰丰公司是否可以用来建设高尔夫球场?为什么?
(3)如土地局出让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那么本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果本案的出让方是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张某与李某是好朋友,因张某无房而长期租居李某的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1999年11月5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每月租金为1000元,但双方并未将租赁合同向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2000年5月15日,李某因生意资金紧张,以该租赁的房屋向中国银行某支行(下称中国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贷款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于2000年5月25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李某因生意失败,一年后未能如期还款,中国银行行使抵押权,书面通知张某,《房屋租赁合同》因未办理租赁登记无效,要求其限期搬出该房屋,李某未予理睬。后来,在未通知张某的情况下,中国银行、李某、王某三方达成协议,将李某的房屋,以35万元卖给王某,并以该款偿还了中国银行的欠款。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三方到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了抵押注销登记和房地产过户登记。
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为什么?

(2)中国银行与李某之间的房地产抵押有效吗?中国银行何时享有房地产抵押权?
(3)中国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要求张某搬出,是否合法?
(4)中国银行、李某、王某三方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否侵害了张某的权利?若有,是何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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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鹤一去
2009-11-19 · 超过2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回答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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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然可以,因为出让合同已经约定,受让方未全额缴纳出让金,且逾期。
2、不行,土地性质不同。
3、无效,因为签订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村民,
4、无效,土地出让只能是土地局或县级政府

1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因为是自愿,真真实的
2中国银行与李某之间的房地产抵押有效,所有权人有权进行抵押
3中国银行抵押合同生效时享有房地产抵押权
4合法,他有优先权5没有侵害张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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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wN5fcuGwbE
2020-05-27 · TA获得超过3838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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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的人:1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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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跟工程公司应该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虽然案件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工程公司与李某签署委托合同,但工程公司对李某的行为存在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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