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当中5年弥补亏损是怎么回事啊?
给你了一个表表明06,07,08,09,10等年的利润然后怎么的!反正有一道题记不清是怎么回事的?请大哥列举哈这种意思的例题!并给我说明哈!我现在还没得概念啊!请拿例题说...
给你了一个表表明06,07,08,09,10等年的利润然后怎么的!反正有一道题记不清是怎么回事的?请大哥列举哈这种意思的例题!并给我说明哈!我现在还没得概念啊!
请拿例题说明!否则我还是不懂!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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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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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
假定企业2002年一直到08年。每一年的经营情况是02年亏损150万,03年亏损30万,04盈利20万,05盈利70万,06年盈利40万,07年亏损10万元,08年盈利55万。
2002 -150
2003 -30
2004 20
2005 70
2006 40
2007 -10
2008 55
(1)先看02年,对02年来说五年补亏期为03、04、05、06、07。
03年利润为-30,本身负的不能补亏;
04年利润为20,可以弥补20,即-150+20=-130
05年利润为70,可以弥补70,即-130+70=-60
06年利润为40,可以弥补40,即-60+40=-20
07年利润为-10,不能补亏,这样02年的五年补亏期结束,还剩-20税前不得补亏。
(2)再看03年,补亏期为04-08年,补亏金额-30.
04-06三年利润都已补了02年了,07年亏损,只有08年能弥补,弥补后08年利润还剩-30+55=25。
(3)再来看07年,利润-10,就用08年利润来补亏,因为08年已弥补了03年,这里用剩余的25来补,补完后还剩15,这15就是08年的应纳税额了。
这么说应该能明白了吧。
假定企业2002年一直到08年。每一年的经营情况是02年亏损150万,03年亏损30万,04盈利20万,05盈利70万,06年盈利40万,07年亏损10万元,08年盈利55万。
2002 -150
2003 -30
2004 20
2005 70
2006 40
2007 -10
2008 55
(1)先看02年,对02年来说五年补亏期为03、04、05、06、07。
03年利润为-30,本身负的不能补亏;
04年利润为20,可以弥补20,即-150+20=-130
05年利润为70,可以弥补70,即-130+70=-60
06年利润为40,可以弥补40,即-60+40=-20
07年利润为-10,不能补亏,这样02年的五年补亏期结束,还剩-20税前不得补亏。
(2)再看03年,补亏期为04-08年,补亏金额-30.
04-06三年利润都已补了02年了,07年亏损,只有08年能弥补,弥补后08年利润还剩-30+55=25。
(3)再来看07年,利润-10,就用08年利润来补亏,因为08年已弥补了03年,这里用剩余的25来补,补完后还剩15,这15就是08年的应纳税额了。
这么说应该能明白了吧。
企业出海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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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企业出海规划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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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给出了中国税制弥补亏损的基本制度,在实践中,纳税人应注意以下事项的处理。
(一)稽查查增弥补当年亏损变迁
假设A公司2XX1年纳税申报表申报亏损1000万元,2XX2年税务机关经过检查发现该企业2XX1年隐瞒收入500万元,税务机关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1、调减亏损,并按查增税额作为罚款基数
根据内资企业政策《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外商投资企业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文件均规定,税务机关应当:
(1)调减2XX1年亏损500万元,由于调减亏损后仍然有亏损,因此不需要补税,自然也不需要加滞纳金。
(2)按照500万元作为罚款的基础,对该企业处以500×33%=165(万元)的罚款。(50%以上5倍以下,这里以1倍为例)
常见误区:税务稽查不管是否有亏损,直接要求按照不合规发票或者隐瞒的收入乘以税率直接补税。
以上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假设该企业没有亏损,纳税申报时已经给国家税款造成了损失,按照50%-5倍罚款处理,而由于有亏损原因尚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也按照50%-5倍罚款处理,显然不符合法律中“过罚相当”的原则。
(一)稽查查增弥补当年亏损变迁
假设A公司2XX1年纳税申报表申报亏损1000万元,2XX2年税务机关经过检查发现该企业2XX1年隐瞒收入500万元,税务机关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1、调减亏损,并按查增税额作为罚款基数
根据内资企业政策《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外商投资企业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文件均规定,税务机关应当:
(1)调减2XX1年亏损500万元,由于调减亏损后仍然有亏损,因此不需要补税,自然也不需要加滞纳金。
(2)按照500万元作为罚款的基础,对该企业处以500×33%=165(万元)的罚款。(50%以上5倍以下,这里以1倍为例)
常见误区:税务稽查不管是否有亏损,直接要求按照不合规发票或者隐瞒的收入乘以税率直接补税。
以上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假设该企业没有亏损,纳税申报时已经给国家税款造成了损失,按照50%-5倍罚款处理,而由于有亏损原因尚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也按照50%-5倍罚款处理,显然不符合法律中“过罚相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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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亏损100万 07年-11年每年盈利10万 则只能弥补50万 12年盈利开始就要缴税了 弥补期间不用缴税 12年若亏损 则另外开始第二个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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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汇缴时就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专门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表。税法中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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