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案例 20

黄某与张某是同寝室好友,黄某因出外实习,将自己的电脑一台交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一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写信,表示自己已在外地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寝室的那一台台式机可以适当价格... 黄某与张某是同寝室好友,黄某因出外实习,将自己的电脑一台交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一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写信,表示自己已在外地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寝室的那一台台式机可以适当价格卖出去。隔壁寝室张某的老乡李某得知后,向张某表示愿意购买这台电脑,但是不愿意多花钱,要求张某以市价的一半卖给他。张某犹豫,李某于是献计说:“你可以打电话给黄某,就说该机的主板出了问题,显示器也老化了,光驱不读盘。”张某本不愿对不起朋友,李某说:“上星期你在实验室偷取了用于实验的贵金属铂,上个学期你在期末考试中有舞弊行为,我都知道。如果你不依我的意见办,我就去告发你。”张某担心李某真去学校告发,遂依计行事。黄某信以为真,于是表示同意以半价出售电脑。三个月后,黄某回来,了解的事情真相,非常气愤,遂要求李某归还电脑。
请问:
张某代黄某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黄某能否要求李某归还电脑?为什么?
黄某能够用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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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wuda626
2006-09-24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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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本案中张与李恶意串通侵害了黄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的规定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第四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黄某可以要求李某归还电脑。根据
《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3)第一,协商,要回电脑。
第二,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张、李为共同被告,要求返还电脑或由张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健勾瓢b
2006-09-16 · TA获得超过109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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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黄某可以先通过向张某李某要求返还财产或补偿损失.如果他们不同意.黄某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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