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公选课作业

1、居里夫人发明镭后就放弃了他们的权利,并毫无保留地公布镭的提纯方法。要知道,在镭问世的一段时间里,身价曾高达75万法郎。而居里夫人的解释却异常平淡:“没有人应该因镭而致... 1、居里夫人发明镭后就放弃了他们的权利,并毫无保留地公布镭的提纯方法。要知道,在镭问世的一段时间里,身价曾高达75万法郎。而居里夫人的解释却异常平淡:“没有人应该因镭而致富,它是属于全人类的。”一位专门来采访居里夫人的美国记者麦隆内女士问她:“难道这个世界上就没有你最想要的东西吗?”“有,一克镭,以便我研究。可18年后的今天我买不起,它的价格太贵了。” 居里夫人答道。麦隆内女士对此十分惊诧,镭的发明者竟买不起一克镭?!后来麦隆内女士了解道一克镭在美国的市场价是10万美元,于是,经麦隆内女士多方筹集和某些美国人的热心赞助,居里夫人获得了两克镭。有人对此不解,认为只要她在专利上签个字,就可得到大把的钱和镭。居里夫人的回答是:“他们所说的并非没有道理,但我仍相信我们夫妇是对的。人类需要善于实践的人,他们能从工作中取得极大的收获,既不忘记大众的福利,又能保障自己的利益,但人类也需要梦想者,需要醉心于事业的大公无私。” 居里夫人一生中拥有三克镭,她把研究出的第一克镭给了科学,公众把第二克镭回赠给了她。
请你根据《思想道德修养》的有关理论评价居里夫人的人生价值和追求?

2、简述2009年1月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捡金案”案情和结局,从中挑选三个法律问题并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谈谈你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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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仁贾
2009-11-26 · TA获得超过71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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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学过思修,第一题无能为力

第二题我正好找到了
梁丽来龙去脉大家都很清楚,我就不累述了,此案的审判结果得于“非法侵占”或者“偷盗”两个法律名词,如果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可能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我们作为老百姓,判断此案要摒弃个人感情色彩,个人情绪,而不能因为被告是“弱势群体”给于同情心不顾社会道义,不顾社会秩序,不顾“法治社会”一味的支持梁丽,甚至拿“胡斌案”和其他一些我们主观上认为不公正的案子进行对比,这样我们也遑论法律的公正,也是和法律的初衷背道而驰的,我们应该站在法律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上看待每一个案件,如果我们藐视法律,吃亏的是自己!
如果我们要判断梁丽是犯得是“盗窃罪”还是"非法侵占”,那么先应该清楚认识两者
盗窃罪: 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非法侵占;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我们重温一下案发现场,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摘自3猪新闻)这段新闻记者主观色彩比较浓烈,她吧梁丽的“不故意”费劲笔墨的写出来,让我们也跟着她的思路走,那我们其实也是可以根据有限的新闻资料进行推理判断梁丽是否有主观是盗窃的意愿,亮丽第一次看见“纸盒”是在有这物件有主人的情况下,第二次看见“纸盒”,主人已经“不在了”,而作为机场清洁工人的梁丽,有责任将机场免费提供的行李车(类似超车的购物车)上的杂物清理干净,这时她还没接触“纸盒”,她的主观意志认为该“纸盒”是白色四方形纸质垃圾是毋庸置疑的,这时也没有非法侵占的意思,当她接触到纸盒的一刻(没打开)纸盒的质量(14kg)会给梁丽一些信息,当然最主要的是这“纸盒”不是垃圾!当然梁丽这时也不知道是价值三百万的金饰(据新闻报道梁丽当时和同事说可能是电池),而这是的梁丽对这纸盒的认知不是客人丢弃的垃圾,而是客人遗弃的财产!那么是否可以以梁丽认为是客人遗弃的财产占为己有就判断非法侵占呢,而客人丢弃的财产因为不是电池而是价值三百万的金饰就硬生生把法律结果用物品的价值判断罪行呢,如果我们在路上捡到一个纸盒和一个有金饰的纸盒,那么我们是否也会因为金饰的现实价值否决我捡的这种行为呢(我知道捡东西是不犯法的)遂认为,梁丽不是盗窃,连非法侵占都不算,最多(道德情操低下)!
而后:到了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傍晚约6时左右,两个人来到梁丽家,说他们是警察,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丽确认他们真是警察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说明梁丽配合警方,不存在非法侵占拒不交出符合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百度百科)的各种犯罪行为,当然失主如果没报警去找梁丽结果如何,梁丽是否配合交出,这种人为幻想也是没意义的!
结果,“我认为”梁丽无罪!

参考资料: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97887598.html?si=3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09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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