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宗教政策
我国具体有哪些宗教优惠政策?或者各地方有哪些优惠的宗教政策?拜托各位达人了。。我是意思就是,国家或各地方对一些修缮寺院,宗教活动有些什么优惠的政策。比如说河南对少林寺修缮...
我国具体有哪些宗教优惠政策?或者各地方有哪些优惠的宗教政策?拜托各位达人了。。
我是意思就是,国家或各地方对一些修缮寺院,宗教活动有些什么优惠的政策。比如说河南对少林寺修缮和建设具体优惠的政策 展开
我是意思就是,国家或各地方对一些修缮寺院,宗教活动有些什么优惠的政策。比如说河南对少林寺修缮和建设具体优惠的政策 展开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09 广告
2020-09-09 广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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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 宗教在中国什么时候自由了? 我的一个朋友前两年在过海关的时候圣经还被没收了呢.有不少基督徒因为传福音而被逮捕 我身边就有,只因为他们没有在政府登记 而政府不会去查你的信仰行为是否正确,三治很自由吗?三治的牧师从神学院毕业都要表明自己的立场 当信仰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你会站在哪一边 你回答错误就不让你拿毕业证 可你讲给政府听神学道理他跟本就听不进去 圣经里明确讲明信徒要爱自己的国家和人民 为执政掌权者祷告祝福 可政府要看的不是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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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太明确的说法吧,各地情况不一致啊,河南是少林寺历史很悠久了,一般的都已经都是历史文化遗产了,就算还不是遗产的,也可以像当地政府去申请,争取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这才是主要的。国家好像是没有这种说法,这种修缮活动也不是少数,比方说其它地方,一般都和当地的旅游业一同发展一同完善成为旅游的一个景观。。。我想你的也一样。找当地旅游局,或是当地政府这个只能通过这种方式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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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宗教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国境内组织的各宗教县级范围(含县级)以上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宗教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条 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下属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条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的条件: (一) 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二) 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三) 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四) 有可考证的、符合中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五) 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五条 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成立的宗教社会团体,按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登记、换证手续。
第六条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时,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的审查文件,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一)、(三)、(四)、(五)、(六)款之规定外,还需提交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第七条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类似的宗教社会团体。
第八条 宗教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和有关材料,须同时报送该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者,均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
第一条 为保障宗教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国境内组织的各宗教县级范围(含县级)以上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宗教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条 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下属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条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的条件: (一) 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二) 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三) 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四) 有可考证的、符合中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五) 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五条 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成立的宗教社会团体,按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登记、换证手续。
第六条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时,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的审查文件,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一)、(三)、(四)、(五)、(六)款之规定外,还需提交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第七条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类似的宗教社会团体。
第八条 宗教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和有关材料,须同时报送该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者,均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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