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的特征及历史影响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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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在本质上是一种与神学密切相关的神权法,而不是世俗意义上的国家法。随着教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和权力的不断扩大,教会法演变成一种超越国界的,带有综合性、普遍适用性的法律体系,表现出世俗封建性和体系完备性的特点。
二、教会法的影响

教会法渗透到世俗法的各个领域,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有观念层的,包括法价值观念、法思想观念、法思维观念、法信仰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也有制度的结构和形式方面的,如法律体系、成文法的结构;还有法律制度内容方面的,如结婚的宗教仪式。
(1)宪法方面, 教会法对近代宪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它所确立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方面。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之为“二权分立”,它构成了近代宪法制度的最重要的历史来源。
(2)教会法关于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长期制约着西方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3)财产法方面, 教会法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发展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与制度。特别是在占有权的保护和长期占有取得等方面制度的完善上影响了近代法律。
(4)刑法方面, 教会法继承了罗马刑法注重犯罪主观因素方面的传统,注意对犯人进行灵魂感化和道德矫正,开创了近代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如规定“死刑犯神经错乱, 要推迟执行, 以给他忏悔机会,以使他进入天国”。
(5)诉讼法方面, 教会法要求在审判中遵循的“良心原则”后来发展为西方的“自由心证”原则。并且以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取代了落后的诉讼证据制度。
教会法对世俗法产生重要影响的,还在于刑事诉讼方面确立起来的纠问式诉讼程序。它对于公诉制度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在诉讼法发展史上有重要的进步意义。特别是对大陆法系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很大。
(6)国际法方面, 国际法的发展开始于“基督徒间的法律”,教会以基督教的教义和道德指定了国际关系的准则。
总之,教会法的许多原则和制度被西欧近代法律所吸收和改造,成为其国家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的渊源之一,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

参考资料: http://wenda.tianya.cn/wenda/thread?tid=257884533f6b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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