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 案例分析题 着急呀~谢谢
1,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2008年10月7日购买的,价格是750元,另外支付了40元的安装费。选择防盗门时,主要因为该厂家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投保了两万元的保险金。...
1,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2008年10月7日购买的,价格是750元,另外支付了40元的安装费。选择防盗门时,主要因为该厂家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投保了两万元的保险金。谁知2005年7月30日,正在单位上班的许某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了。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入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放像机等物品价值20800元。公安机关的人走后,许某认为买防盗安全门的时候厂家许诺投了保,此外这门被撬,说明安全门质量不合格,于是许某就给厂家打了电话。厂家很快派人来进行了查证落实,并于2009年6月10日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安全门。但是,当许某提出给付保险金时,厂家却予以拒绝。
请问:许某要求厂家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2,2008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仅穿十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还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生产厂家联系的结果。此后,陈某三次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有要求陈某继续等待。2008年8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商场要求解决问题,商场仍给陈某以同样的答复。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
请问:法院应怎样判决? 展开
请问:许某要求厂家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2,2008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仅穿十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还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生产厂家联系的结果。此后,陈某三次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有要求陈某继续等待。2008年8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商场要求解决问题,商场仍给陈某以同样的答复。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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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房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2.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2.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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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我个人认为纯粹无理取闹,再合格的防盗门也会被QIAO。这跟门合格不合格没有必要联系。如果一定要谈保险关系,那其实是厂家为防盗门的质量进行的投保(极有可能是XUE头,广告都这么干,不管他),具体要看保险条款。用户有权得用这个保险金,但是前提是一定要在丢东西与防盗门之间建立一种必然关系,我看够呛。
第二题,法院不会支持原告的。退货诉讼已经过了时效了。同时,商家不给换货的理由是非常充分的,除非你能够证明商家确实是故意的。
第二题,法院不会支持原告的。退货诉讼已经过了时效了。同时,商家不给换货的理由是非常充分的,除非你能够证明商家确实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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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如果你确定你题目没错的话 第一道题应该不能要求支付保证金,购买行为是08年可事发是05年?也就是他们权利义务关系是从08年10月7日开始的。
第二题 法院会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题 法院会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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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我个人认为纯粹无理取闹,再合格的防盗门也会被QIAO。这跟门合格不合格没有必要联系。如果一定要谈保险关系,那其实是厂家为防盗门的质量进行的投保(极有可能是XUE头,广告都这么干,不管他),具体要看保险条款。用户有权得用这个保险金,但是前提是一定要在丢东西与防盗门之间建立一种必然关系,我看够呛。
第二题,法院不会支持原告的。退货诉讼已经过了时效了。同时,商家不给换货的理由是非常充分的,除非你能够证明商家确实是故意的。 1.《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房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2.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第二题,法院不会支持原告的。退货诉讼已经过了时效了。同时,商家不给换货的理由是非常充分的,除非你能够证明商家确实是故意的。 1.《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房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2.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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