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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甘风琴遗产纠纷案甘风琴为某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丈夫已去世多年,留有二子一女,均由甘风琴扶养长大。长子徐明于1990年与高淑英结婚,生有一子徐军,徐明于1992年因病去... 案例:甘风琴遗产纠纷案
甘风琴为某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丈夫已去世多年,留有二子一女,均由甘风琴扶养长大。长子徐明于1990年与高淑英结婚,生有一子徐军,徐明于1992年因病去世,高淑英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之后,高淑英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徐树未婚,在某公司任职。女儿徐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某国留学。1999年7月,甘风琴因心脏病突发被高淑英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悉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1999年11月3日病逝。在分割遗产时,远在某国的徐红来电话称:甘风琴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在她死后全部遗产由徐红继承,并提供在场的一位护士的证言。
问:(1)甘风琴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高淑英要求继承甘风琴的遗产应否支持?为什么?
(3)徐军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写出理论 和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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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软家7
2009-12-11 · TA获得超过42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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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甘风琴所立遗嘱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口头遗嘱的有效要件为:(1)立遗嘱时存在紧急情况,无法通过其他法定形式订立遗嘱;(2)必须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证明。而且一旦紧急情况消失,口头遗嘱立即归于无效。本案中,一方面,徐红只提供了护士一个人的证明;另一方面,甘风琴虽然因心脏病突发住院,但住院期间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订立遗嘱。所以甘风琴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

二、高淑英无权要求继承遗产,但可以请求分得适当遗产。
1.高淑英只是甘风琴的儿媳,不是直系亲属,不享有直接的遗产继承权。
2.高淑英在徐明去世后,悉心照顾多病的甘风琴,属于《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人,可以在遗产分割前要求适当分得遗产。不过这种权利并不是继承权。

三、徐军享有代位继承权,即代其父徐明继承祖母的遗产。
由于享有继承权的徐明已经去世,其继承权转由其子徐军享有。因此,作为其儿子的徐军可以代位继承甘风琴的遗产,继承徐明享有的遗产份额。
中研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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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晓雅
2019-11-06 · TA获得超过102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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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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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lei1988317
200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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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遗嘱应有正式的书面遗嘱或律师的证明。
2.不支持,她与死者无直系亲属关系(在死者尚有直系亲属的情况下),所以她不该要求继承。
3.应该享有继承权,与2.母亲不享有,但是儿子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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