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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运价X运费吨
佣金=含佣价X佣金率
佣金=含佣价-净价
整理后得含佣价和净价的关系:
含拥价=净价/1-拥金率
代付:
(转自银行门户网站,财务人论坛,中国贸易融资,资金管理,百度等N 个网站)
海外代付是在申请人出具信托收据(如果有100%保证金做质押的话,应该不需要提供信托收据, 或者资信非常好的客户甚至有信用担保)并承担融资费用的前提下,由开证行境内分行指示海外银行代申请人在信用证、进口代收、T/T付款等结算方式下支付进口货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资方式
根据产品设计,企业首先向国内银行提出一个可接受的价格范围及期限,然后境内银行代表其向境外分支或合作机构询价,并在上述范围内确定一个最优价格。然后国内银行承兑,境外分支或合作机构向进口商海外客户直接支付货款;到期日后,企业向国内银行支付本息以及承兑费,国内银行则向境外分支或合作机构支付本息。上述产品的关键在于利用了境内银行的海外代理网络,帮助境内企业获得即期的海外低成本融资,同时与境内银行远期售汇业务相结合,帮助企业获得在升值背景下的汇差收益。一家银行的资质评级、代付行网络以及其在相应代理行的授信额度,都将在一定意义上影响到境内银行开展此项业务的规模和优势。
例如, 国内企业的客户付款帐户期限是90天,而供货商要即期信用证。而国内由于人民币升值,市场对美元贷款需求强,导致美元贷款利率很高,则可以利用海外代付来解决。国内企业申请在国内China银行里开立远期信用证书,国外收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书后,到国外FOREIGN银行按要求交单据,所有文件有代付银行FOREIGN发送到开信用证的国内CHINA银行审批,承兑,在收到通知之后,国外FOREIGN银行给国外供应企业发放款项。在信用证到期时,国内企业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
进口代收只是一种结算方式,就是出口国的出口跟单托收,到进口国就叫进口代收。海外代付因为不占用银行自有资金,因此是表外业务,不过可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短期外债政策的调整,亦有助于推动银行开展上述业务。根据规定,目前90天以内的“海外代付”业务明确不再占用代付申请行的短期外债额度。这意味着90天以下“海外代付”业务的规模可以无限放大,而在此期限之上的业务规模也将因此而放宽。
为说明问题,举例如下:假设2006年4月25日一公司需要对外付汇870万美元,共有三种方案。
其中,方案三最省钱,分别比方案一和方案二节省110.6847万元和1.7391万元人民币的利息。
方案一
向银行贷款870万美元直接付汇,6个月后偿还人民币贷款。
到期共需7150.533万元人民币。
如果美元贷款利率高,6个月贷款利率成本则不利,如果人民币升值,则六个月后用人民币买美元还款不利。
方案二
在向银行贷款直接付汇的同时,办理六个月结构性远期购汇(nds),到期购汇偿还美元贷款,贷款利率为usd6mlibor+50bp(2006年4月25日usd6mlibor为5.23%)。这样一来,贷款本息合计895.3409万美元。由于通过续做银行结构性远期购汇产品,无论交易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市场汇率如何,公司现在就可以成功将6个月后的远期购汇成本锁定在7.8647.到期时(2006年10月25日),为归还银行870万美元贷款本息。
到期需要支付人民币资金为7041.5878万元。
锁定汇率,则不需要承担人民币升值带来的不确定风险。但是贷款利率仍然有。
方案三
付汇当日公司与银行做海外代付业务,期限为6个月,融资利率为usd6mlibor+45bp(海外代付即付款当日由海外银行为公司代付资金,贷款到期后公司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一种融资方式);同时办理6个月结构性远期购汇(nds),到期购汇偿还海外代付融资本息。海外代付业务到期时公司需要支付银行海外代付融资本息为895.1198万美元;当日公司与银行续做结构性远期购汇理财业务,期限为6个月,到期日为2006年10月25日。
到期时公司共需支付人民币资金为7039.8487万元。
贷款利率优惠,汇兑成本确定。
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08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通知(汇发[2008]14号)》
;
短期外债统计口径为:
1. 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
2. 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境外个人存款;
3. 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以及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海外代付;
4. 其他形式的对外短期债务。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2004年)汇国复[2004]4号
对于海外代付业务,分情况处理如下:
(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进口商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给境外出口商,同时,境内开证行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境外受益人(即境外出口商),在境外代付款项到期后,境内进口商通过境内开证行归还境外银行代付款项,此时,境内进口商应当在境内开证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取大原则”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支付海外代付的货款及其利息。
(二)在国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买方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内特殊经济区域的卖方,开证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信用证下的境内受益人,信用证到期时境内买方再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境外代付银行付款给境内受益人时,应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60”,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项的汇入;在信用证到期日境内买方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以及利息,应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50”,交易附言注明:归还代付款项及其利息。
佣金=含佣价X佣金率
佣金=含佣价-净价
整理后得含佣价和净价的关系:
含拥价=净价/1-拥金率
代付:
(转自银行门户网站,财务人论坛,中国贸易融资,资金管理,百度等N 个网站)
海外代付是在申请人出具信托收据(如果有100%保证金做质押的话,应该不需要提供信托收据, 或者资信非常好的客户甚至有信用担保)并承担融资费用的前提下,由开证行境内分行指示海外银行代申请人在信用证、进口代收、T/T付款等结算方式下支付进口货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资方式
根据产品设计,企业首先向国内银行提出一个可接受的价格范围及期限,然后境内银行代表其向境外分支或合作机构询价,并在上述范围内确定一个最优价格。然后国内银行承兑,境外分支或合作机构向进口商海外客户直接支付货款;到期日后,企业向国内银行支付本息以及承兑费,国内银行则向境外分支或合作机构支付本息。上述产品的关键在于利用了境内银行的海外代理网络,帮助境内企业获得即期的海外低成本融资,同时与境内银行远期售汇业务相结合,帮助企业获得在升值背景下的汇差收益。一家银行的资质评级、代付行网络以及其在相应代理行的授信额度,都将在一定意义上影响到境内银行开展此项业务的规模和优势。
例如, 国内企业的客户付款帐户期限是90天,而供货商要即期信用证。而国内由于人民币升值,市场对美元贷款需求强,导致美元贷款利率很高,则可以利用海外代付来解决。国内企业申请在国内China银行里开立远期信用证书,国外收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书后,到国外FOREIGN银行按要求交单据,所有文件有代付银行FOREIGN发送到开信用证的国内CHINA银行审批,承兑,在收到通知之后,国外FOREIGN银行给国外供应企业发放款项。在信用证到期时,国内企业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
进口代收只是一种结算方式,就是出口国的出口跟单托收,到进口国就叫进口代收。海外代付因为不占用银行自有资金,因此是表外业务,不过可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短期外债政策的调整,亦有助于推动银行开展上述业务。根据规定,目前90天以内的“海外代付”业务明确不再占用代付申请行的短期外债额度。这意味着90天以下“海外代付”业务的规模可以无限放大,而在此期限之上的业务规模也将因此而放宽。
为说明问题,举例如下:假设2006年4月25日一公司需要对外付汇870万美元,共有三种方案。
其中,方案三最省钱,分别比方案一和方案二节省110.6847万元和1.7391万元人民币的利息。
方案一
向银行贷款870万美元直接付汇,6个月后偿还人民币贷款。
到期共需7150.533万元人民币。
如果美元贷款利率高,6个月贷款利率成本则不利,如果人民币升值,则六个月后用人民币买美元还款不利。
方案二
在向银行贷款直接付汇的同时,办理六个月结构性远期购汇(nds),到期购汇偿还美元贷款,贷款利率为usd6mlibor+50bp(2006年4月25日usd6mlibor为5.23%)。这样一来,贷款本息合计895.3409万美元。由于通过续做银行结构性远期购汇产品,无论交易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市场汇率如何,公司现在就可以成功将6个月后的远期购汇成本锁定在7.8647.到期时(2006年10月25日),为归还银行870万美元贷款本息。
到期需要支付人民币资金为7041.5878万元。
锁定汇率,则不需要承担人民币升值带来的不确定风险。但是贷款利率仍然有。
方案三
付汇当日公司与银行做海外代付业务,期限为6个月,融资利率为usd6mlibor+45bp(海外代付即付款当日由海外银行为公司代付资金,贷款到期后公司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一种融资方式);同时办理6个月结构性远期购汇(nds),到期购汇偿还海外代付融资本息。海外代付业务到期时公司需要支付银行海外代付融资本息为895.1198万美元;当日公司与银行续做结构性远期购汇理财业务,期限为6个月,到期日为2006年10月25日。
到期时公司共需支付人民币资金为7039.8487万元。
贷款利率优惠,汇兑成本确定。
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08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通知(汇发[200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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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外债统计口径为:
1. 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
2. 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境外个人存款;
3. 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以及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海外代付;
4. 其他形式的对外短期债务。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2004年)汇国复[2004]4号
对于海外代付业务,分情况处理如下:
(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进口商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给境外出口商,同时,境内开证行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境外受益人(即境外出口商),在境外代付款项到期后,境内进口商通过境内开证行归还境外银行代付款项,此时,境内进口商应当在境内开证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取大原则”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支付海外代付的货款及其利息。
(二)在国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买方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内特殊经济区域的卖方,开证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信用证下的境内受益人,信用证到期时境内买方再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境外代付银行付款给境内受益人时,应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60”,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项的汇入;在信用证到期日境内买方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以及利息,应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50”,交易附言注明:归还代付款项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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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费是船东向租家收取的海上运输费用(就像你坐公交车要买票一样)。
佣金:在一般情况下,海运合同上的租家并非货主本人,而是有中介性质的货代或者经纪,佣金则可视为他们收取的“中介费”,一般为海运费乘以相应比例。
代付,一般指货代帮助货主先向船东偿付海运费。
佣金:在一般情况下,海运合同上的租家并非货主本人,而是有中介性质的货代或者经纪,佣金则可视为他们收取的“中介费”,一般为海运费乘以相应比例。
代付,一般指货代帮助货主先向船东偿付海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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