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根据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唤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那公安非要传唤到立案地怎么办?比如立案是在A地,嫌疑人在B地,嫌疑人可否要求立案的A地公安在嫌疑人所在地B接受传唤?公... 根据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唤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那公安非要传唤到立案地怎么办?比如立案是在A地,嫌疑人在B地,嫌疑人可否要求立案的A地公安在嫌疑人所在地B接受传唤?公安是否有权在一年内随时传唤嫌疑人离开其所在地B地去A地接受询问?
如果去了,是不是最多12小时就要让嫌疑人回去?
嫌疑人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罚款公安已经收了。
担心公安还要找什么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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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daya
推荐于2017-09-30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amidaya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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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婚姻、继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知识。了解一审案件的立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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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 【讯问地点、期间】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可以在侦查机关进行。但为了方便群众,方便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也可以将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到他所在的市、县内的其他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时间过长,或者以传唤、拘传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因此,法律明确规定每次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拘传具有强制性,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不能随意使用。对犯罪嫌疑人采用拘传,必须具有犯罪嫌疑人经传唤而拒不接受的情况。到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讯问的,不得采用拘传的手段。
仲山雁0Jl
推荐于2017-10-11 · TA获得超过311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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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你的问题阐述,回答如下:
首先,作为被追诉者,公安机关不会像对待证人、被害人那样比较周到的照顾你。可以说在很多方面必须听从公安的安排,在法条的或言选言肢里面公安机关在确定了哪一个选言肢就要适用哪一个选言肢,也就是说当法条里面提到公安机关有几种措施选择的时候,不违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选择了哪一种,你就必须服从,也就是说,你要遵从公安机关的安排,按照他们的指示去接受讯问;
其次,确实如你所说,讯问犯罪嫌疑人最多不能超过12小时,并且不能以连续讯问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以两次传唤之间至少间隔24小时为准,在此以外,公安机关确实有权在需要的时候就传唤你去接受讯问;
最后,需要提醒你的是,你所说的罚款应该不准确,我个人认为,应该是你所交的保证金,应该是你在被取保候审的时候选择了保证金的保证方式,这个时候你确实需要小心,对于公安机关对你进行的有选择权措施,你就按照他们的做,否则确实可能会不退保证金,其实你也没有必要不按照他们的程序做,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完成诉讼程序,对大家都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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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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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
高粉答主

2009-12-15 · 律师
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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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去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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