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的问题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等到商品实现销售收入,真正卖出去了,我们在销售的时候还要交消费税,这样看来不就交重复了吗?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除金银首饰等在零售环节征税外,其他均于生产环节缴税,因你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没有在继续加工而直接销售,因此不需再次征税。”这是我在网上查到有朋友给予的答案,但如果我直接销售出去,不按销售收入计算消费税,这部份不交消费可以吗??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需要继续加工的就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中,税金计处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的借方,销售出去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的贷方,抵扣后再交差额,这样处理我能明白,感觉就没有交重复。不知道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3、消费税是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都要缴纳的吗?哪些是在生产环节交,哪些是在销售环节交?如果是自产自销,那么应该怎么交消费税?
请各位高手,GG/JJ帮忙解答,在网上查了资料始终不是太明确,问题可能描述的有点乱,大致意思就是这样。我一共只有10分,非常希望得到解答,感谢各位了!!
如果委托加工完成后直接销售的,消费税直接计入“委托加工成本”,再由“委托加工成本”转入“库存商品”,这块税金在成本里体现了。但委托加工后需要继续加工的,消费税计入应交消费税借方,加工完成后销售出去,消费税计入应交消费税贷方,抵扣后交差额,那么再次加工后销售的税金也就不计入成本,那这块税金就不会在成本里体现吗?不知道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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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莫拉耶
推荐于2016-01-20 · TA获得超过457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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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生产并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只征收一道,再次流通就不再征收了。平时,要记住生产并销售的“并”字。

1、委托加工中的消费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委托方负有纳税义务(却不是由委托方自己来计算、申报、完成纳税义务),由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一定注意是代收代缴这个概念)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义务人,委托方是纳税义务人。

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属于再次流通,就不再纳消费税了。

2、委托加工收回后继续加工生产消费品的,相当于生产没有完成(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相当于购入原材料),所以自己再继续加工的,还纳消费税(但产品中有部分价值已纳消费税,所以可以扣除)。

补充:
销售应纳消费税货物,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即不体现在成本中,单独反映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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