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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网站打出迎奥运口号被判违法

一、事实摘要

2008年8月7日,即北京奥运会开幕的前一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在自己的网站上打出了“奥运加油、中国加油”字样。2008年9月12日,海淀工商分局向财经出版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为由处以罚款1万元。出版社认为在自己的网站上打出“奥运加油、中国加油”仅仅是为了表达爱国情怀和对北京奥运的良好祝愿,没有任何商业目的,也未产生任何不良后果,并不构成任何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将海淀区工商分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审理法庭认定,出版社未经授权使用受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同一网页上包括单位名称、点击排行和“网上书店”等商业性内容,应属于侵权行为,海淀工商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并据此驳回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诉讼请求,维持了海淀工商的处罚决定。宣判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提起上诉。一审败诉后,该出版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法律问题

随着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在商业上的空前成功,奥林匹克标志的巨大市场价值已愈来愈受到关注。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明确规定,国际奥委会拥有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专属权利。在实践中,国际奥委会和举办奥运会的国家、城市通过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市场开发,将其转化为巨大的有形财产,成为举办奥运会的主要经费渠道。但与此同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行为也呈蔓延之势。为了解决奥林匹克标志的全球保护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81年制定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内罗毕公约》,该公约要求成员国非经国际奥委会许可,有义务拒绝以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其注册无效,并采取措施禁止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使用。目前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主要还是体现在各国的国内法中。过去,各国主要通过传统的知识产权立法如商标法来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保护。晚近以来,随着对奥林匹克标志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及出于举办奥运会的现实需要,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了专门的立法来保护奥林匹克标志。

早在1993年,国际奥委会就在中国商标局对奥林匹克五环图案进行了商标注册。除了商标法之外,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在各自的范围内起到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作用。北京成功取得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权后不久,北京市政府即兑现申办时的承诺,制定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2年,国务院又通过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该条例不仅明确了受到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和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及其专有权,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还确定了奥林匹克标志的管理机构以及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的途径。可以说,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核心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体系。

三、问题解析

在本案中,出版社认为在自己的网站上打出“奥运加油、中国加油”仅仅是为了表达爱国情怀和对北京奥运的良好祝愿,没有任何商业目的,也未产生任何不良后果,并不构成任何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海淀区工商分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和定性错误,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其处罚结果明显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处罚结果让出版社感到非常委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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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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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实摘要
  1、涉案人员介绍
  冯某:2001年12月开始在宁波江北洪塘信用社工作。
  胡某:个人办了企业,资金紧缺时,常找冯某帮忙贷款。
  洪某:原洪塘村党支部副书记、洪塘村经济合作社社长。
  许某:2005年4月起任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下沈村党支部书记、下沈村经济济合作社社长。
  周某:宁波某装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2、事件概述
  冯某因办理贷款业务认识了信用社的大客户胡某。两人认识后经常一起吃饭、娱乐,关系不一般。
  2005年下半年,胡某公司的银行贷款到期需要转贷,便找冯某帮忙。冯某因为工作关系知道洪塘村账户上资金比较多,就陪同胡某找到了洪某,请他帮忙借钱转贷。洪某指出村里的钱借给企业是违反规定,怕被街道和村里发现。冯某提出其会利用在洪塘信用社工作的便利条件,改掉信用社提供给村里的对帐单。洪某便答应了借款请求,此后多次将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借给胡某,胡某多次送冯某现金和香烟以表感谢,并托冯某转交现金和香烟给洪某。
  2006年12月,胡某的公司急需1000万元资金,便又通过冯某向洪某借钱。洪某指使村出纳王某(另案处理)开具1000万元金额的转帐支票,通过下沈村支书许某转交,并由许某以下沈村的名义出具收款收据给洪某,冯某则篡改洪塘信用社提供给洪塘村的对帐单。该1000万元中,1679786.82元系洪塘街道办事处拨给洪塘村的暂借款,8320213.18元系洪塘村的集体资金及向小郎家村的借款。同月31日,在洪某的再三催讨下,胡某分几笔归还了这笔借款。
  洪某、许某二人伙同他人挪用1000万资金的事情经举报被调查之后,两人其他的犯罪事实也逐渐浮出水面。
  经查明,2005年7月至2008年10月,许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应周某的请求,将宁波波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付给下沈村的土地租赁款45.05万元和欠款55万元的二张转帐支票截取,交于周某用于经营活动。许某为周某提供帮助期间,先后10次收受周某贿赂18.2万元,8次向周某索贿17万元。而洪某则被查明,还有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事实。

  3、宣判结果
  宁波江北法院在同一天分别对五名被告人进行了宣判。
  洪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非法所得80000元予以追缴,职务侵占50000元予以退赔。
  许某,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非法所得352000元予以追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
  冯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胡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周某,犯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法律问题
  1、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理解,历来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那么村干部许某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2、被挪用的1000万元的性质是否属于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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