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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宿舍分配对象、申请程序
(一)入住对象:本校招聘的教职工及教育局安排的人员,向学校申请获准后,均可入住我校教师宿舍。
(二)入住者的房间由学校总务处统一安排,如需调换房间,须向总务处申请,征得总务处同意方可调换,其他空房间不准擅自占用。 第三条 宿舍实行有偿入住方式进行管理
(一)凡入住房间内的水电费用由入住者自行承担,每间每月收取84元的房租,水费每吨1.33元,电费每度0.62元,住宿教职工需按时缴纳房租及水电费;
(二)入住人员请自觉爱护房间内的公共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如有维修情况,请联系后勤部周电工。
第四条 入住者每人配钥匙一片,须经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转借,防止财产被盗等盗窃事故发生。
第五条 保持宿舍内外整洁、卫生,不得在宿舍墙廊内外乱贴、乱画。 第六条 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 在宿舍楼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焚烧废弃物,禁止酗酒、赌博,禁止大声喧哗以及其他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第八条 规范宿舍楼用水、用电行为,除正常使用电视机、收录机、电风扇外,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乱接电线,节约用水。
第九条 凡入住宿舍楼教师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注意树立良好的自我形象。
第十条 教职员工要按时就寝。为保证员工正常有序开展工作,防止盗窃事件发生,入住者不得随便携带非直属人员入校,晚上外出要在12:00前回校,12:00后大门将关闭,门卫将不再给予放行。 第十一条 因调动、辞职等需要搬离教师宿舍,应提前一周告知学校总务处,在一周内搬离和腾空原入住宿舍,并退还宿舍钥匙等物品。 第十二条 为保证入住教职员工的居住质量,宿舍内水电及生活设施齐备,公寓内安排宿管员进行管理,走道、楼梯等公共区每天安排保洁人员打扫卫生。
第十三条 教师宿舍纳入学校卫生环境检查范围,总务处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一)入住对象:本校招聘的教职工及教育局安排的人员,向学校申请获准后,均可入住我校教师宿舍。
(二)入住者的房间由学校总务处统一安排,如需调换房间,须向总务处申请,征得总务处同意方可调换,其他空房间不准擅自占用。 第三条 宿舍实行有偿入住方式进行管理
(一)凡入住房间内的水电费用由入住者自行承担,每间每月收取84元的房租,水费每吨1.33元,电费每度0.62元,住宿教职工需按时缴纳房租及水电费;
(二)入住人员请自觉爱护房间内的公共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如有维修情况,请联系后勤部周电工。
第四条 入住者每人配钥匙一片,须经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转借,防止财产被盗等盗窃事故发生。
第五条 保持宿舍内外整洁、卫生,不得在宿舍墙廊内外乱贴、乱画。 第六条 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 在宿舍楼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焚烧废弃物,禁止酗酒、赌博,禁止大声喧哗以及其他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第八条 规范宿舍楼用水、用电行为,除正常使用电视机、收录机、电风扇外,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乱接电线,节约用水。
第九条 凡入住宿舍楼教师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注意树立良好的自我形象。
第十条 教职员工要按时就寝。为保证员工正常有序开展工作,防止盗窃事件发生,入住者不得随便携带非直属人员入校,晚上外出要在12:00前回校,12:00后大门将关闭,门卫将不再给予放行。 第十一条 因调动、辞职等需要搬离教师宿舍,应提前一周告知学校总务处,在一周内搬离和腾空原入住宿舍,并退还宿舍钥匙等物品。 第十二条 为保证入住教职员工的居住质量,宿舍内水电及生活设施齐备,公寓内安排宿管员进行管理,走道、楼梯等公共区每天安排保洁人员打扫卫生。
第十三条 教师宿舍纳入学校卫生环境检查范围,总务处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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