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多次连续罚抄课文算不算是变相体罚
我是一名高中生,老师让我们背书,我们没背掉,罚抄我们课文,大约有两万八千字,我们抄齐后交给他,他就开始挑毛病,并让我们重新抄,这次抄写我们还没完成时,老师又找我们几人背书...
我是一名高中生,老师让我们背书,我们没背掉,罚抄我们课文,大约有两万八千字,我们抄齐后交给他,他就开始挑毛病,并让我们重新抄,这次抄写我们还没完成时,老师又找我们几人背书,我们因罚抄太多没有时间背书,结果又被罚抄三万字,还对我们说,如果你们不抄齐,我就以教导主任的名义开除你们,我想问两个问题,第一:这种行为算不算体罚或变相体罚。第二:教导主任有没有权利因我们没抄齐而开除我们证据补充:我们第一次被罚抄的本子还在我们的手里,而且他说的这些都是在全班面前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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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变相体罚。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请参考:老师罚学生教育局怎么处罚http://www.055110.com/fl/5/3601.html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请参考:老师罚学生教育局怎么处罚http://www.055110.com/fl/5/3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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