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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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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区别,版权和著作权一样,内容相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权包括以下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020-03-23 · 高企申报、创新基金、版权登记、商标等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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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版权有区别吗
没有区别,著作权和版权是同一个东西,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也就是版权,只是由于翻译等原因出现了不同的说法。所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著作权与版权有区别吗?著作权与版权的定义是什么的全部内容。
一、著作权与版权有区别吗
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著作权法称呼的理由:
1、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均用著作权,称著作权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固定用法。
2、我国历史上在正式场合均称著作权,如清王朝、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政府制定的著作权法。
3、从版权一词原仅指对作品出版印刷的专有权这一起源情况来看,使用版权容易产生误解。版权一词,人们往往理解为出版者的权利,是“版权所有,翻印必究”意义上的版权,这与本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创作者大相径庭。
4、从法律体系上看,我国的法律更多地接受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称作者权,转译为著作权。
著作权与版权有区别吗
二、著作权与版权的定义是什么
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三、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没有区别,著作权和版权是同一个东西,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也就是版权,只是由于翻译等原因出现了不同的说法。所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著作权与版权有区别吗?著作权与版权的定义是什么的全部内容。
一、著作权与版权有区别吗
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著作权法称呼的理由:
1、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均用著作权,称著作权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固定用法。
2、我国历史上在正式场合均称著作权,如清王朝、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政府制定的著作权法。
3、从版权一词原仅指对作品出版印刷的专有权这一起源情况来看,使用版权容易产生误解。版权一词,人们往往理解为出版者的权利,是“版权所有,翻印必究”意义上的版权,这与本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创作者大相径庭。
4、从法律体系上看,我国的法律更多地接受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称作者权,转译为著作权。
著作权与版权有区别吗
二、著作权与版权的定义是什么
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三、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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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著作权仅指作者和从作者手中继受权利的人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版权为英美法系之概念,最初指复制权,是为了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由法律创设的权利;著作权为大陆法系之概念,原意为作者权。
区别:
1.所属法系不同
版权属于英美法系的概念,而著作权属于大陆法系的概念。
2.保护的侧重点不同
版权侧重点在于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将版权视为鼓励、刺激创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产物;而著作权更为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因为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将作品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
3.权利限制不同
因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非常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其相对于英美法系的版权,对著作权的转让施加了较多限制,其中著作人身权一般不允许转让或放弃。
我国《著作权法》同时借鉴了两大法系的制度,该法第57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亦即在我国立法中“著作权”与“版权”为同义词。
区别:
1.所属法系不同
版权属于英美法系的概念,而著作权属于大陆法系的概念。
2.保护的侧重点不同
版权侧重点在于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将版权视为鼓励、刺激创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产物;而著作权更为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因为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将作品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
3.权利限制不同
因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非常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其相对于英美法系的版权,对著作权的转让施加了较多限制,其中著作人身权一般不允许转让或放弃。
我国《著作权法》同时借鉴了两大法系的制度,该法第57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亦即在我国立法中“著作权”与“版权”为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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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5 · 卓越的技术转移与能力交易平台
科易网
科易网是国家级的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服务门户网站,是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现代服务业示范企业",是国家奖励办批准建设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总部设在风景优美的厦门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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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上生长出的概念,顾名思义,围绕“复制权”而来,注重财产性权利,起初是不怎么涉及人格性权利的。这是因为普通法系中的作品权利是从保护出版者权利发展而来。但是从安娜女王法之后,整体立法的中心点已经向作者移动(当然起初也是
以确认作者的首次出版权为标志,结束了书商的垄断,将法定垄断还给了作者)。但是从很多细节来看,还是比较重视从客观角度认识作品上权利的,比如一般不会
认为作者的创作意图对版权的获得有什么影响,无意识的“创作”一样能得到法律承认。
2.著作权(author‘s right),
还是顾名思义,“作者的权利”,是大陆法系上的概念,比较重视人格性权利,认为作品上的权利是和创作者绑定的,在作品权利的转让方面限制相对较多,多通过
许可使用方式解决作品转让的问题。邻接权在大陆法系不属于狭义的著作权内容,有些大陆法系国家会以“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的题目立法。
3.宏观来看 ,两者区别是哲学基础不同导致。
英美法系的版权在整体上作为一种对作者的激励和报酬来看,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直截了当地说明促进作品和知识传播是目的,版权保护只是手段,因此邻接权
(传播者权)是题中之义。而大陆法系的著作权体系从“天赋人权”角度阐发,“当然,作品的经济利益也不能被排除”,更受重视的是创作行为本身。
从狭义上来看,两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第一:主体不同。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
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
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第二:客体不同。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第三:形成机制不同。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第四:内容不同。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
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
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第五:期限不同。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
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对于著作财产权,
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
月31日止。
以确认作者的首次出版权为标志,结束了书商的垄断,将法定垄断还给了作者)。但是从很多细节来看,还是比较重视从客观角度认识作品上权利的,比如一般不会
认为作者的创作意图对版权的获得有什么影响,无意识的“创作”一样能得到法律承认。
2.著作权(author‘s right),
还是顾名思义,“作者的权利”,是大陆法系上的概念,比较重视人格性权利,认为作品上的权利是和创作者绑定的,在作品权利的转让方面限制相对较多,多通过
许可使用方式解决作品转让的问题。邻接权在大陆法系不属于狭义的著作权内容,有些大陆法系国家会以“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的题目立法。
3.宏观来看 ,两者区别是哲学基础不同导致。
英美法系的版权在整体上作为一种对作者的激励和报酬来看,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直截了当地说明促进作品和知识传播是目的,版权保护只是手段,因此邻接权
(传播者权)是题中之义。而大陆法系的著作权体系从“天赋人权”角度阐发,“当然,作品的经济利益也不能被排除”,更受重视的是创作行为本身。
从狭义上来看,两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第一:主体不同。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
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
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第二:客体不同。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第三:形成机制不同。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第四:内容不同。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
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
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第五:期限不同。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
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对于著作财产权,
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
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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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在知乎上看到了一个一模一样的问题。。。简单说下吧,版权(copyright) 是英美法上生长出的概念,顾名思义,围绕“复制权”而来,注重财产性权利,起初是不怎么涉及人格性权利的。这是因为普通法系中的作品权利是从保护出版者权利发展而来。但是从安娜女王法之后,整体立法的中心点已经向作者移动(当然起初也是以确认作者的首次出版权为标志,结束了书商的垄断,将法定垄断还给了作者)。但是从很多细节来看,还是比较重视从客观角度认识作品上权利的,比如一般不会认为作者的创作意图对版权的获得有什么影响,无意识的“创作”一样能得到法律承认。著作权(author‘s right) ,还是顾名思义,“作者的权利”,是大陆法系上的概念,比较重视人格性权利,认为作品上的权利是和创作者绑定的,在作品权利的转让方面限制相对较多,多通过许可使用方式解决作品转让的问题。邻接权在大陆法系不属于狭义的著作权内容,有些大陆法系国家会以“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的题目立法。宏观来看 , 两者区别是哲学基础不同导致 。英美法系的版权在整体上作为一种对作者的激励和报酬来看,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直截了当地说明促进作品和知识传播是目的,版权保护只是手段,因此邻接权(传播者权)是题中之义。而大陆法系的著作权体系从“天赋人权”角度阐发,“当然,作品的经济利益也不能被排除”,更受重视的是创作行为本身。因此:1 严格来说,“著作权”的范围比“版权”更广 ,不必形成可复制的物质载体也可以受到保护,比如口头作品,ls的说法是错误的,而且某种意义上刚好相反;2 英美法系更重视作品的传播 ,作者、传播者、公众三者是平等看待的,贯彻合同自由原则;大陆法系以作者利益为第一位,传播者、公众为第二位(有些国家没有法人作品概念——法国民法上甚至没有法人概念);3 如果说著作权/版权的日常行使中人格权和财产权比例为1:9 ,英美法系中实际也是这么操作的,精神性权利不仅少, 也可以转让,而大陆法系则认为人格权这个“1”大概有“5”那么大,人格性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存在例外,如发表权存在事实上的“转让”);4 英美法 对促进作品传播更感兴趣,因此 合理使用和强制性许可的名目更多 ,大陆法系反之。其他具体分别不一而足。两大法系的著作权/版权法已经在伯尔尼公约下取得了大量共识。不过哲学基础的区别还是明摆着的。(个人认为英美法系的版权精神更加适合这个满溢信息的时代)我国的著作权法是从大清著作权律而来,选择了“著作权”命名,但是现代意义上的中国著作权法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领域两大法系相互交融的特色:说好听些是博采众家之长,说不好听是这里抄抄那里抄抄。不过进入21世纪之后著作权法的几次修改已经越来越科学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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