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取得哪些重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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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来,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全面发展
的历史进程中,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
伟大成就。特别是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
中全会,是新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在把
我们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的同时,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向了一个
新的阶段。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将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这一基本方略,庄严地
载入了宪法。这就为我们国家跨世纪的发展,为我国社会
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国家兴旺发
达、长治久安,提供了根本保证。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
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
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
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在我
国结束了极少数剥削者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历史,结束了
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奴役中国各族人民的历史。
  毛泽东同志指出,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任何
一个国家都有国体和政体。国体是指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
地位,它决定和体现国家的本质。同时,不论什么性质的
国家都要采取一定的政体来实现统治阶级对国家的管理。
世界上有各种不同性质的国家,存在着各种不同形式的政
体。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最根本的是由这个
国家的国体决定的。不同性质的国家,采取的政治制度就
会不同。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的历史
传统及现实情况不同,因此,同一性质的国家所采取的政
治制度又有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
掌握了国家的政权,成为国家的主人。我国各族人民在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长期革命斗争的实践经验,把以
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
制度。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指出,
我们要建立的新的国家的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
这种政体的建立,经历了长期实践过程。在第二次国内革
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工农
兵代表大会;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适应抗日民族统一战
线的需要,建立了参议会形式的抗日民主政权;在解放战
争时期,采取了人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新中国成立后,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确定我国实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2年底,中共中央提议并由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建议,中央人民政府着手召开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并开始起草
宪法草案和选举法草案。1953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全国
开展了选民登记工作和进行普选。中国历史上空前规模的
由人民选举自己代表的活动在全国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
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投
票的选民共有2.7亿人,选举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60
多万名。到1954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了第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并选出了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
表。1954年9月,在北京举行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大会还通过了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中央国家机关,奠定了人民
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本体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
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
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
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地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的职责。它们代表人民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力,讨论和
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各项重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维护自己利益的根本途径,是发展社
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最可靠保证。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的
政治体制有本质的区别。西方国家实行的立法、司法、行
政三权分立制度,是反对封建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
的需要和结果,其实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权形式。
我国实行的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不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议会政治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的优越性在于: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集体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作为权力机关的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组成人员、审判
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员实行监督并有权罢免,以保证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照
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这种制度,使政府、法院
、检察院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行政管理权、审判权和
检察权。而资产阶级议会是立法机关,总统不由议会产生
,而且对议会制定的法律有否决权,还可以解散议会。第
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对原选区或选民负责。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
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代表如果不按人民的意愿办事,原
选举单位和选民可以撤换甚至罢免,这种制度就能保证代
表要反映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利益。而西方议会议员选
出后,在任期内选民是不能撤换的。因此,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最好的政治制度,可以使
人民真正掌握国家的、民族的和自己的命运。党的十五大
再次强调,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
持和完善这个根本制度。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
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性意义。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建立到现在,得到不断
的发展和巩固。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进一
步完善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
的改革,主要是
  1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实行差额选举
  选举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管
理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
来,对选举制度作了许多改革和完善,先后四次对选举法
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首先,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1979年修改选举法时
,把直接选举代表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到在县一级
的范围内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在一个县的范围内,人民群
众对本县人员的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实行直接选举,有
利于发扬民主,能把代表人民利益的人选为代表,也便于
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县
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十分重要,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基础,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是选举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的另一个重大措施,是实行差额
选举。1979年修改选举法时,确立了差额选举的原则。各
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在直接
选举中,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在间接选举中
,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差额选举可以更好
、更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志,保证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
权利,选出他们认为真正能够代表他们意志和利益的人。

  2进一步健全和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
  我国是一个有12亿多人口的大国,各民族、各地方、
各党派、各阶层、各方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需要
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数太少了不行,一般每年开一次会
,不便经常进行工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要求加强和发
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质上成为代
表各方面的常务代表,人数较少,可以经常开会,讨论决
定国家的重大问题。为此,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进一步加
强了常委会的组织,主要是:
  第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样就可以使绝大多数人大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兼任其他职务,是专职的。这样做的好
处是,从职责上讲,人大常委会要监督政府、法院、检察
院的工作,不宜兼职;从时间、精力上讲,人大常委会的
工作十分繁重,可以集中精力把常委会的工作做好。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1979年以
前只有全国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都没有常
委会,而是由人民委员会也就是人民政府行使权力机关的
常设机关的职权。为了发挥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地方权力机
关的作用,1979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新宪法肯定了这一点。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地方各级人
大通过其设立的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的工作,进一步发挥地
方权力机关的作用;(2)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与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题下,根据本地情况制定
地方性法规,有利于在法制统一的原则下发挥地方的积极
性;(3)由人大常委会任免法院副院长、审判员、检察院副
检察长、检察员,改变过去由地方人民政府任免的办法,
有利于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4)有利于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在大
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撤换由它选出的上一级人大
代表。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常委会,是完善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第三,增设了常设的专门委员会。1982年通过新宪法
以前,全国人大的常设专门委员会只有两个,即法案委员
会和民族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只在开大会时活动。为了加
强人大工作,按照新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陆续
增设了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现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九个专门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
案。向大会或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先经专门委员会审
议,这样做的好处很多。(1)由于专门委员会各有分工,便
于分门别类地专门讨论问题;(2)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对有关
问题比较熟悉,研究有关的专门问题时,能够更深入、更
周到;(3)提议案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有助于客观、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经过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有助于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出
的决定能够更加符合实际。
  为了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审议、决定问题时
,能够充分发扬民主,更好地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便
利代表、委员履行职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全
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了会议
次数、召开的日期和程序。为了使代表和委员在开会前,
能够对会议审议的问题做好准备,以便更好地发扬民主,
进行审议,要求在一定期限前将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法
律草案告诉代表和委员。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
制,重要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大会和常委会
审议工作报告时,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要派
人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举行会议时,
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
席会议,以便反映各地的意见,等等。通过完善民主的程
序,更好地发扬民主,使人大和常委会通过的议案,可以
更好地反映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权力的基本
形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通过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才能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议案的审议、研究,形成为法律,变为国家意志,变
成全体人民和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通
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机构领导人的选举
、任免以及对各类国家机构工作的监督,实现人民的民主
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项议案的审议过程,就
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所选拔、推荐的干部接受
人民群众检验的过程,也就是实现党对国家领导的过程。
因此,不断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的历史时
期党带领人民群众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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