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取得哪些重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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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来,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全面发展
的历史进程中,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
伟大成就。特别是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
中全会,是新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在把
我们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的同时,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向了一个
新的阶段。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将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这一基本方略,庄严地
载入了宪法。这就为我们国家跨世纪的发展,为我国社会
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国家兴旺发
达、长治久安,提供了根本保证。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
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
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
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在我
国结束了极少数剥削者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历史,结束了
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奴役中国各族人民的历史。
毛泽东同志指出,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任何
一个国家都有国体和政体。国体是指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
地位,它决定和体现国家的本质。同时,不论什么性质的
国家都要采取一定的政体来实现统治阶级对国家的管理。
世界上有各种不同性质的国家,存在着各种不同形式的政
体。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最根本的是由这个
国家的国体决定的。不同性质的国家,采取的政治制度就
会不同。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的历史
传统及现实情况不同,因此,同一性质的国家所采取的政
治制度又有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
掌握了国家的政权,成为国家的主人。我国各族人民在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长期革命斗争的实践经验,把以
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
制度。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指出,
我们要建立的新的国家的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
这种政体的建立,经历了长期实践过程。在第二次国内革
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工农
兵代表大会;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适应抗日民族统一战
线的需要,建立了参议会形式的抗日民主政权;在解放战
争时期,采取了人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新中国成立后,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确定我国实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2年底,中共中央提议并由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建议,中央人民政府着手召开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并开始起草
宪法草案和选举法草案。1953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全国
开展了选民登记工作和进行普选。中国历史上空前规模的
由人民选举自己代表的活动在全国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
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投
票的选民共有2.7亿人,选举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60
多万名。到1954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了第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并选出了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
表。1954年9月,在北京举行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大会还通过了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中央国家机关,奠定了人民
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本体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
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
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
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地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的职责。它们代表人民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力,讨论和
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各项重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维护自己利益的根本途径,是发展社
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最可靠保证。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的
政治体制有本质的区别。西方国家实行的立法、司法、行
政三权分立制度,是反对封建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
的需要和结果,其实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权形式。
我国实行的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不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议会政治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的优越性在于: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集体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作为权力机关的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组成人员、审判
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员实行监督并有权罢免,以保证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照
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这种制度,使政府、法院
、检察院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行政管理权、审判权和
检察权。而资产阶级议会是立法机关,总统不由议会产生
,而且对议会制定的法律有否决权,还可以解散议会。第
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对原选区或选民负责。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
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代表如果不按人民的意愿办事,原
选举单位和选民可以撤换甚至罢免,这种制度就能保证代
表要反映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利益。而西方议会议员选
出后,在任期内选民是不能撤换的。因此,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最好的政治制度,可以使
人民真正掌握国家的、民族的和自己的命运。党的十五大
再次强调,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
持和完善这个根本制度。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
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性意义。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建立到现在,得到不断
的发展和巩固。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进一
步完善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
的改革,主要是
1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实行差额选举
选举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管
理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
来,对选举制度作了许多改革和完善,先后四次对选举法
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首先,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1979年修改选举法时
,把直接选举代表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到在县一级
的范围内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在一个县的范围内,人民群
众对本县人员的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实行直接选举,有
利于发扬民主,能把代表人民利益的人选为代表,也便于
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县
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十分重要,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基础,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是选举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的另一个重大措施,是实行差额
选举。1979年修改选举法时,确立了差额选举的原则。各
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在直接
选举中,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在间接选举中
,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差额选举可以更好
、更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志,保证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
权利,选出他们认为真正能够代表他们意志和利益的人。
2进一步健全和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
我国是一个有12亿多人口的大国,各民族、各地方、
各党派、各阶层、各方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需要
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数太少了不行,一般每年开一次会
,不便经常进行工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要求加强和发
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质上成为代
表各方面的常务代表,人数较少,可以经常开会,讨论决
定国家的重大问题。为此,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进一步加
强了常委会的组织,主要是:
第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样就可以使绝大多数人大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兼任其他职务,是专职的。这样做的好
处是,从职责上讲,人大常委会要监督政府、法院、检察
院的工作,不宜兼职;从时间、精力上讲,人大常委会的
工作十分繁重,可以集中精力把常委会的工作做好。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1979年以
前只有全国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都没有常
委会,而是由人民委员会也就是人民政府行使权力机关的
常设机关的职权。为了发挥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地方权力机
关的作用,1979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新宪法肯定了这一点。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地方各级人
大通过其设立的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的工作,进一步发挥地
方权力机关的作用;(2)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与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题下,根据本地情况制定
地方性法规,有利于在法制统一的原则下发挥地方的积极
性;(3)由人大常委会任免法院副院长、审判员、检察院副
检察长、检察员,改变过去由地方人民政府任免的办法,
有利于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4)有利于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在大
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撤换由它选出的上一级人大
代表。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常委会,是完善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第三,增设了常设的专门委员会。1982年通过新宪法
以前,全国人大的常设专门委员会只有两个,即法案委员
会和民族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只在开大会时活动。为了加
强人大工作,按照新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陆续
增设了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现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九个专门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
案。向大会或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先经专门委员会审
议,这样做的好处很多。(1)由于专门委员会各有分工,便
于分门别类地专门讨论问题;(2)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对有关
问题比较熟悉,研究有关的专门问题时,能够更深入、更
周到;(3)提议案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有助于客观、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经过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有助于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出
的决定能够更加符合实际。
为了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审议、决定问题时
,能够充分发扬民主,更好地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便
利代表、委员履行职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全
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了会议
次数、召开的日期和程序。为了使代表和委员在开会前,
能够对会议审议的问题做好准备,以便更好地发扬民主,
进行审议,要求在一定期限前将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法
律草案告诉代表和委员。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
制,重要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大会和常委会
审议工作报告时,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要派
人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举行会议时,
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
席会议,以便反映各地的意见,等等。通过完善民主的程
序,更好地发扬民主,使人大和常委会通过的议案,可以
更好地反映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权力的基本
形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通过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才能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议案的审议、研究,形成为法律,变为国家意志,变
成全体人民和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通
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机构领导人的选举
、任免以及对各类国家机构工作的监督,实现人民的民主
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项议案的审议过程,就
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所选拔、推荐的干部接受
人民群众检验的过程,也就是实现党对国家领导的过程。
因此,不断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的历史时
期党带领人民群众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的历史进程中,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
伟大成就。特别是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
中全会,是新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在把
我们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的同时,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向了一个
新的阶段。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将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这一基本方略,庄严地
载入了宪法。这就为我们国家跨世纪的发展,为我国社会
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国家兴旺发
达、长治久安,提供了根本保证。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
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
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
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在我
国结束了极少数剥削者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历史,结束了
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奴役中国各族人民的历史。
毛泽东同志指出,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任何
一个国家都有国体和政体。国体是指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
地位,它决定和体现国家的本质。同时,不论什么性质的
国家都要采取一定的政体来实现统治阶级对国家的管理。
世界上有各种不同性质的国家,存在着各种不同形式的政
体。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最根本的是由这个
国家的国体决定的。不同性质的国家,采取的政治制度就
会不同。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的历史
传统及现实情况不同,因此,同一性质的国家所采取的政
治制度又有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
掌握了国家的政权,成为国家的主人。我国各族人民在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长期革命斗争的实践经验,把以
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
制度。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指出,
我们要建立的新的国家的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
这种政体的建立,经历了长期实践过程。在第二次国内革
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工农
兵代表大会;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适应抗日民族统一战
线的需要,建立了参议会形式的抗日民主政权;在解放战
争时期,采取了人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新中国成立后,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确定我国实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2年底,中共中央提议并由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建议,中央人民政府着手召开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并开始起草
宪法草案和选举法草案。1953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全国
开展了选民登记工作和进行普选。中国历史上空前规模的
由人民选举自己代表的活动在全国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
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投
票的选民共有2.7亿人,选举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60
多万名。到1954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了第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并选出了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
表。1954年9月,在北京举行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大会还通过了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中央国家机关,奠定了人民
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本体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
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
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
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地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的职责。它们代表人民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力,讨论和
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各项重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维护自己利益的根本途径,是发展社
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最可靠保证。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的
政治体制有本质的区别。西方国家实行的立法、司法、行
政三权分立制度,是反对封建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
的需要和结果,其实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权形式。
我国实行的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不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议会政治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的优越性在于: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集体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作为权力机关的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组成人员、审判
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员实行监督并有权罢免,以保证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照
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这种制度,使政府、法院
、检察院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行政管理权、审判权和
检察权。而资产阶级议会是立法机关,总统不由议会产生
,而且对议会制定的法律有否决权,还可以解散议会。第
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对原选区或选民负责。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
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代表如果不按人民的意愿办事,原
选举单位和选民可以撤换甚至罢免,这种制度就能保证代
表要反映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利益。而西方议会议员选
出后,在任期内选民是不能撤换的。因此,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最好的政治制度,可以使
人民真正掌握国家的、民族的和自己的命运。党的十五大
再次强调,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
持和完善这个根本制度。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
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性意义。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建立到现在,得到不断
的发展和巩固。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进一
步完善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
的改革,主要是
1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实行差额选举
选举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管
理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
来,对选举制度作了许多改革和完善,先后四次对选举法
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首先,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1979年修改选举法时
,把直接选举代表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到在县一级
的范围内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在一个县的范围内,人民群
众对本县人员的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实行直接选举,有
利于发扬民主,能把代表人民利益的人选为代表,也便于
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县
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十分重要,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基础,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是选举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的另一个重大措施,是实行差额
选举。1979年修改选举法时,确立了差额选举的原则。各
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在直接
选举中,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在间接选举中
,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差额选举可以更好
、更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志,保证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
权利,选出他们认为真正能够代表他们意志和利益的人。
2进一步健全和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
我国是一个有12亿多人口的大国,各民族、各地方、
各党派、各阶层、各方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需要
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数太少了不行,一般每年开一次会
,不便经常进行工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要求加强和发
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质上成为代
表各方面的常务代表,人数较少,可以经常开会,讨论决
定国家的重大问题。为此,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进一步加
强了常委会的组织,主要是:
第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样就可以使绝大多数人大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兼任其他职务,是专职的。这样做的好
处是,从职责上讲,人大常委会要监督政府、法院、检察
院的工作,不宜兼职;从时间、精力上讲,人大常委会的
工作十分繁重,可以集中精力把常委会的工作做好。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1979年以
前只有全国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都没有常
委会,而是由人民委员会也就是人民政府行使权力机关的
常设机关的职权。为了发挥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地方权力机
关的作用,1979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新宪法肯定了这一点。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地方各级人
大通过其设立的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的工作,进一步发挥地
方权力机关的作用;(2)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与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题下,根据本地情况制定
地方性法规,有利于在法制统一的原则下发挥地方的积极
性;(3)由人大常委会任免法院副院长、审判员、检察院副
检察长、检察员,改变过去由地方人民政府任免的办法,
有利于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4)有利于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在大
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撤换由它选出的上一级人大
代表。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常委会,是完善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第三,增设了常设的专门委员会。1982年通过新宪法
以前,全国人大的常设专门委员会只有两个,即法案委员
会和民族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只在开大会时活动。为了加
强人大工作,按照新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陆续
增设了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现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九个专门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
案。向大会或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先经专门委员会审
议,这样做的好处很多。(1)由于专门委员会各有分工,便
于分门别类地专门讨论问题;(2)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对有关
问题比较熟悉,研究有关的专门问题时,能够更深入、更
周到;(3)提议案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有助于客观、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经过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有助于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出
的决定能够更加符合实际。
为了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审议、决定问题时
,能够充分发扬民主,更好地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便
利代表、委员履行职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全
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了会议
次数、召开的日期和程序。为了使代表和委员在开会前,
能够对会议审议的问题做好准备,以便更好地发扬民主,
进行审议,要求在一定期限前将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法
律草案告诉代表和委员。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
制,重要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大会和常委会
审议工作报告时,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要派
人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举行会议时,
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
席会议,以便反映各地的意见,等等。通过完善民主的程
序,更好地发扬民主,使人大和常委会通过的议案,可以
更好地反映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权力的基本
形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通过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才能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议案的审议、研究,形成为法律,变为国家意志,变
成全体人民和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通
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机构领导人的选举
、任免以及对各类国家机构工作的监督,实现人民的民主
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项议案的审议过程,就
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所选拔、推荐的干部接受
人民群众检验的过程,也就是实现党对国家领导的过程。
因此,不断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的历史时
期党带领人民群众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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