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游行示威法程序性规定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集会、游行、示威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扩展资料
主管公安机关接到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在决定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举行时间在交通高峰期,可能造成交通较长时间严重堵塞的;举行地或者行经路线正在施工,不能通行的。
举行地为渡口、铁路道口或者是毗邻国(边)境的;所使用的机动车辆不符合道路养护规定的;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同一时间、地点有重大国事活动的;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已经许可他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主管公安机关在决定许可时,认为需要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的,应当在许可决定书中写明。
在决定许可后,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经过的路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治安灾害事故,尚在进行抢险救灾,举行日前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主管公安机关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但是应当将《集会游行示威事项变更决定书》于申请举行之日前送达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020-09-09 广告
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1、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2、第九条 必须由其负责人向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3、第十条 主管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须在活动2日前送达其负责人,由负责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主管公安机关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的,视为许可。
4、第十一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5、第十二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6、第十四条 对主管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不许可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主管公安机关原决定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