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乙产品无偿赠送,生产成本2000元,售价4000元怎么做会计分录?
将自产乙产品无偿赠送的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2680
贷:库存商品-乙产品2000(按账面价值)
1、本公司把自已生产的产品无偿赠送给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自己生产的商品要视同销售,计算交税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随货赠送"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扩展资料:
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读者来信中,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418.8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81.2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
贷:库存商品 2000
借:营业外支出 2680
贷:库存商品-乙产品 2000 (按账面价值)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不含税售价4000,税率17%)
对外捐赠,税法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转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计算征收增值税”。
很多会计在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将其确认为收入,使相关账户发生额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这有悖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等原则。纳税人在视同销售等行为发生时,税法规定这种行为发生应按规定纳税,税法规范的是纳税行为,而绝非要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
会导致相关经济利益流入,应确认为收入: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2)代销商品
不确认收入: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的行为。
2)以货易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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