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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
(1)《秦律》。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贤,商鞅离开魏国,携带李悝的《法经》入秦。在他的主持下,秦国于公元前359年,公元前350年两次变法改革。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成就为改法为律。
秦朝立法源于秦国立法,秦国法律形式有律、令、制、式、法律答问、廷行事等,立法以修订秦律为主,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三族之诛,车裂镬烹之刑。自商鞅主持秦国变法后,开了秦修订刑律的先河。秦朝建立后,承袭前代,刑律内容无大更改。变化的是,秦朝不断增修单行律条,以适应国家统一后,不断变化的政治与经济生活的需要。比如《田律》、《工律》等二十九种单行律条。
(2)在秦朝,令(以秦国家或君王名义发布的各种命令)、制、诏(改皇帝命令为命为制,令为诏)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件,特定的犯罪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如《焚书令》、《田令》等。
(3)在秦朝,式也是一种法律形式。式是办事规则,公文程式。如云梦秦简当中曾有《封诊式》,具体规定了堪验、调查、审讯的法律文书程式。
(4)在秦朝,为了统一适用法律,还专门制定了官方的法律解释,以利于官吏依法判案。在云梦秦简中,《法律答问》就是秦制定法律解释的明证,它对秦国定罪量刑以及法律适用当中的重要问题,都作了具体解释,同刑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秦国法律形式的一种,秦统一后仍在沿用,并且影响到后世的法律解释。如“甲很小不足六尺,自己有一匹马,一天,马踢伤别人又吃了别人田里的庄稼,问是否追究法律责任。答:身高不足六尺,不当赔偿损失。”
刑罚体系
1.死刑
残酷而又繁杂,承袭奴隶制内容,又因镇压犯罪需要而有所发展。主要有枭首、弃市、腰斩、车裂等,还有凿颠、抽肕、镬烹等执行方法。
2.肉刑
大量承袭奴隶制肉刑。如鲸、劓、剕、宫等执行方法。但是,与以往不同的是,肉刑多与各种劳役刑相结合使用,如“鲸为城旦舂”。
3.劳役刑
(1)城旦舂。凡有罪,男为城旦,治城也。女为舂,治米也。是最重的一种劳役刑。它与鲸劓等肉刑结合使用,分别对男女犯施以处罚。男修长城,从事苦役五年。女犯负责舂米但不与肉刑结合使用。
(2)鬼薪、白粲。据《汉书》注:鬼薪为祭祀宗庙鬼神而采薪,即罚男犯人入山打柴以供宗庙祭祠鬼神之用的一种劳役刑。白粲即罚女犯人择米选正米以供宗庙祭祀鬼神之用的一种劳役刑。鬼薪和白粲刑期为三年,因男者为鬼薪,女者为白粲,故鬼薪、白粲二者常常连用。
(3)隶臣妾。所谓“隶臣妾”,男者为隶臣,女者为隶妾,即将犯人及其家属,罚作国家的男女奴隶,为封建国家服苦役,处罚轻于鬼薪白粲刑。
(4)司寇。司寇即罚男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同时兼负侦察守备之责,防御外寇的突然袭击。所谓“女为作司寇”,就是女犯人担负与男司寇相类似的劳役,刑期都是二年。
(5)罚作。罚作是强制男犯人到边远地区守边或服苦役。强迫女犯人在官府中服劳役。但刑期三个月到一年不等。
(6)候。候是秦代劳役刑中最轻的一种,即把一般刑事犯人罚去边地,充当望敌情之役。
4.流刑
秦朝流刑是一种仅次于死刑的流放刑,是强制遣送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而不准回迁原籍的一种酷刑。
5.耻辱刑
秦朝刑罚中最轻的一种,一般给犯人剃去头发“髡刑”或剃去胡须“耐刑”,以示耻辱的一种刑罚。
6.财产刑
秦代广泛使用财产刑,但一般只用于优待地主贵族官员阶层的一般罪行。
7.连坐刑
连坐刑是秦朝牵连坐罪的一种残酷刑罚。共有4种:
其一、上下级之间的职务连坐;
其二、军队内部的军事连坐;
其三、亲属之间的连坐的族刑;
其四、邻居之间的邻里连坐。
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男身高六尺五寸,女身高六尺,即年龄十五岁以下为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虽然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处罚上减轻刑事责任。
2.原心定罪原则
秦朝所谓“原心推定”原则,就是把有无犯罪意识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决条件。秦律在定罪量刑上注重贯彻这一原则。即区分故意和过失,如甲盗钱,乙知盗,同罪,丙不知道,不论罪。
3.共犯罪从重,集团性犯罪从重原则
如秦简中法律答问中一案,五人以上共同犯罪,或者属集团盗窃犯罪性质的,虽然赃不足一文钱,也要从重处罚。相反,不足五人的盗窃犯罪,尽管赃过六百六十钱,处罚同前者相比,还是属于从轻的。
4.累犯从重,二罪从重原则
秦朝注意区分累犯与初犯的界限,凡累犯者从重处罚。如一人犯了“当耐为隶臣”罪的人,现今又犯了“以司寇诬人”罪,其处罚要加重,即除去仍“耐为隶臣”外,还要“系城旦六岁”,即拘禁为城旦六年。同时,如一人同时犯有二罪,其处罚原则是二罪从重判罚,而不是二罪俱罚。
5.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原则
如甲教唆成年人乙行盗,虽未遂,两人均被判处赎墨之刑。如甲教唆十五岁的未成年乙盗杀人,乙不论罪,甲将判处死刑。
6.诬告反坐原则
故意捏造事实以陷害他人的,秦时称为“诬告”,对诬告者秦主张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到的处罚,反过来处罚诬告者。如应判处耐为司寇罪的犯人,诬告别人导致后者受耐为隶臣的处罚,那么,该诬告者要受到耐为隶臣的处罚。
7.自首减刑的原则
如被判处司寇刑的犯人盗窃赃一百一十钱,先自告,本应服司寇刑外,还应服耐为隶臣刑,但因其自首,所以改耐为隶臣为柴罚二甲,从轻处罚。
以上原则都具有重要价值,故为后世承袭。
罪名
秦律的主要内容首先就是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严惩统治阶级内部一切危害皇权的犯罪,如不道罪、不忠、不孝(胡亥假传诏,以不忠、不孝赐死太子扶苏及将军蒙恬),谋反罪(李斯以此罪被腰斩于咸阳),不敬罪(伪听命书,实际不执行的要剃去须发罚到边地作守卒。听宣命,不起立的,也罚钱两件铠甲的钱,罢职,永不续用)。
(2)严刑峻法推行思想文化领域的专制统治。如偶语诗书和以古非今罪(如焚书)、诽谤妖言罪(如坑儒)、妄言罪(如项羽说我可取而代之)。
(3)严刑镇压盗贼,确保封建统治秩序。群盗处刑严酷,不足一文也要重罚,与盗六百文同等),杀伤罪有贼杀、盗杀、擅杀和斗杀之分。贼杀为故意杀人,另有大道上故意伤人,百步以内若坐视不管的,应赀二甲。又贼入室杀人,邻居知而不救,要论罪。
秦法的立法成就
秦律是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所制定的一系列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尽管在立法技术上还存在某些不足,但其成就毕竟是主要的,它把中国成文法的制定技术向前大大发展了一步。主要体现在:
1.调整范围广
秦律在一切“皆有法式”的法制原则要求下大胆尝试,成功地将法律的调整范围扩大到社会各个领域。从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手工业、商业、赋税、金融、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保护等各个方面,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2.内容详细具体
秦统治者认为法律的不完备、不具体是导致民众违法犯罪的原因之一。因此,内容详备、具体成为秦律制定者的自觉追求。
3.语言精确,通俗易懂
语言通俗易懂,百姓才能知法守法,也才能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4.以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相互补充
秦在立法上,除了注重制律外,还强调令、式、课、程等其他法律形式;做到以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相互补充,完善法律体系。这一做法被后世大多数统治者所继承,从而形成中国古代立法的一大传统。
(1)《秦律》。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贤,商鞅离开魏国,携带李悝的《法经》入秦。在他的主持下,秦国于公元前359年,公元前350年两次变法改革。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成就为改法为律。
秦朝立法源于秦国立法,秦国法律形式有律、令、制、式、法律答问、廷行事等,立法以修订秦律为主,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三族之诛,车裂镬烹之刑。自商鞅主持秦国变法后,开了秦修订刑律的先河。秦朝建立后,承袭前代,刑律内容无大更改。变化的是,秦朝不断增修单行律条,以适应国家统一后,不断变化的政治与经济生活的需要。比如《田律》、《工律》等二十九种单行律条。
(2)在秦朝,令(以秦国家或君王名义发布的各种命令)、制、诏(改皇帝命令为命为制,令为诏)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件,特定的犯罪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如《焚书令》、《田令》等。
(3)在秦朝,式也是一种法律形式。式是办事规则,公文程式。如云梦秦简当中曾有《封诊式》,具体规定了堪验、调查、审讯的法律文书程式。
(4)在秦朝,为了统一适用法律,还专门制定了官方的法律解释,以利于官吏依法判案。在云梦秦简中,《法律答问》就是秦制定法律解释的明证,它对秦国定罪量刑以及法律适用当中的重要问题,都作了具体解释,同刑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秦国法律形式的一种,秦统一后仍在沿用,并且影响到后世的法律解释。如“甲很小不足六尺,自己有一匹马,一天,马踢伤别人又吃了别人田里的庄稼,问是否追究法律责任。答:身高不足六尺,不当赔偿损失。”
刑罚体系
1.死刑
残酷而又繁杂,承袭奴隶制内容,又因镇压犯罪需要而有所发展。主要有枭首、弃市、腰斩、车裂等,还有凿颠、抽肕、镬烹等执行方法。
2.肉刑
大量承袭奴隶制肉刑。如鲸、劓、剕、宫等执行方法。但是,与以往不同的是,肉刑多与各种劳役刑相结合使用,如“鲸为城旦舂”。
3.劳役刑
(1)城旦舂。凡有罪,男为城旦,治城也。女为舂,治米也。是最重的一种劳役刑。它与鲸劓等肉刑结合使用,分别对男女犯施以处罚。男修长城,从事苦役五年。女犯负责舂米但不与肉刑结合使用。
(2)鬼薪、白粲。据《汉书》注:鬼薪为祭祀宗庙鬼神而采薪,即罚男犯人入山打柴以供宗庙祭祠鬼神之用的一种劳役刑。白粲即罚女犯人择米选正米以供宗庙祭祀鬼神之用的一种劳役刑。鬼薪和白粲刑期为三年,因男者为鬼薪,女者为白粲,故鬼薪、白粲二者常常连用。
(3)隶臣妾。所谓“隶臣妾”,男者为隶臣,女者为隶妾,即将犯人及其家属,罚作国家的男女奴隶,为封建国家服苦役,处罚轻于鬼薪白粲刑。
(4)司寇。司寇即罚男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同时兼负侦察守备之责,防御外寇的突然袭击。所谓“女为作司寇”,就是女犯人担负与男司寇相类似的劳役,刑期都是二年。
(5)罚作。罚作是强制男犯人到边远地区守边或服苦役。强迫女犯人在官府中服劳役。但刑期三个月到一年不等。
(6)候。候是秦代劳役刑中最轻的一种,即把一般刑事犯人罚去边地,充当望敌情之役。
4.流刑
秦朝流刑是一种仅次于死刑的流放刑,是强制遣送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而不准回迁原籍的一种酷刑。
5.耻辱刑
秦朝刑罚中最轻的一种,一般给犯人剃去头发“髡刑”或剃去胡须“耐刑”,以示耻辱的一种刑罚。
6.财产刑
秦代广泛使用财产刑,但一般只用于优待地主贵族官员阶层的一般罪行。
7.连坐刑
连坐刑是秦朝牵连坐罪的一种残酷刑罚。共有4种:
其一、上下级之间的职务连坐;
其二、军队内部的军事连坐;
其三、亲属之间的连坐的族刑;
其四、邻居之间的邻里连坐。
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男身高六尺五寸,女身高六尺,即年龄十五岁以下为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虽然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处罚上减轻刑事责任。
2.原心定罪原则
秦朝所谓“原心推定”原则,就是把有无犯罪意识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决条件。秦律在定罪量刑上注重贯彻这一原则。即区分故意和过失,如甲盗钱,乙知盗,同罪,丙不知道,不论罪。
3.共犯罪从重,集团性犯罪从重原则
如秦简中法律答问中一案,五人以上共同犯罪,或者属集团盗窃犯罪性质的,虽然赃不足一文钱,也要从重处罚。相反,不足五人的盗窃犯罪,尽管赃过六百六十钱,处罚同前者相比,还是属于从轻的。
4.累犯从重,二罪从重原则
秦朝注意区分累犯与初犯的界限,凡累犯者从重处罚。如一人犯了“当耐为隶臣”罪的人,现今又犯了“以司寇诬人”罪,其处罚要加重,即除去仍“耐为隶臣”外,还要“系城旦六岁”,即拘禁为城旦六年。同时,如一人同时犯有二罪,其处罚原则是二罪从重判罚,而不是二罪俱罚。
5.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原则
如甲教唆成年人乙行盗,虽未遂,两人均被判处赎墨之刑。如甲教唆十五岁的未成年乙盗杀人,乙不论罪,甲将判处死刑。
6.诬告反坐原则
故意捏造事实以陷害他人的,秦时称为“诬告”,对诬告者秦主张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到的处罚,反过来处罚诬告者。如应判处耐为司寇罪的犯人,诬告别人导致后者受耐为隶臣的处罚,那么,该诬告者要受到耐为隶臣的处罚。
7.自首减刑的原则
如被判处司寇刑的犯人盗窃赃一百一十钱,先自告,本应服司寇刑外,还应服耐为隶臣刑,但因其自首,所以改耐为隶臣为柴罚二甲,从轻处罚。
以上原则都具有重要价值,故为后世承袭。
罪名
秦律的主要内容首先就是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严惩统治阶级内部一切危害皇权的犯罪,如不道罪、不忠、不孝(胡亥假传诏,以不忠、不孝赐死太子扶苏及将军蒙恬),谋反罪(李斯以此罪被腰斩于咸阳),不敬罪(伪听命书,实际不执行的要剃去须发罚到边地作守卒。听宣命,不起立的,也罚钱两件铠甲的钱,罢职,永不续用)。
(2)严刑峻法推行思想文化领域的专制统治。如偶语诗书和以古非今罪(如焚书)、诽谤妖言罪(如坑儒)、妄言罪(如项羽说我可取而代之)。
(3)严刑镇压盗贼,确保封建统治秩序。群盗处刑严酷,不足一文也要重罚,与盗六百文同等),杀伤罪有贼杀、盗杀、擅杀和斗杀之分。贼杀为故意杀人,另有大道上故意伤人,百步以内若坐视不管的,应赀二甲。又贼入室杀人,邻居知而不救,要论罪。
秦法的立法成就
秦律是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所制定的一系列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尽管在立法技术上还存在某些不足,但其成就毕竟是主要的,它把中国成文法的制定技术向前大大发展了一步。主要体现在:
1.调整范围广
秦律在一切“皆有法式”的法制原则要求下大胆尝试,成功地将法律的调整范围扩大到社会各个领域。从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手工业、商业、赋税、金融、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保护等各个方面,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2.内容详细具体
秦统治者认为法律的不完备、不具体是导致民众违法犯罪的原因之一。因此,内容详备、具体成为秦律制定者的自觉追求。
3.语言精确,通俗易懂
语言通俗易懂,百姓才能知法守法,也才能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4.以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相互补充
秦在立法上,除了注重制律外,还强调令、式、课、程等其他法律形式;做到以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相互补充,完善法律体系。这一做法被后世大多数统治者所继承,从而形成中国古代立法的一大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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