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思想主张对秦朝产生了怎样的消极影响
主张:重视法律、法治;强调法治为人治服务。
影响:韩非子思想成为秦朝统治的理论基础,但严刑峻法也导致了秦朝的覆亡。
法家是先秦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激进派利益的学派。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他们都是一批主张“变法”的政治改革家和思想家。他们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极力辅佐一些国君进行社会政治、经济改革,并从某些方面为维护地主阶级统治提供了理论、原则和方法。
法家学派在政治上、理论上,一般说来都是主张变法革新,要求加强君权,提倡以“法治”代替“礼治”,积极发展封建经济,鼓励“耕战”,力求做到“富国强兵”,以达到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目的。
在文化教育领域里,法家也提出了许多有别于其他学派的教育理论和政策。其中杰出的思想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
扩展资料:
法家的法治一个最重要的实践就是秦国的商鞅变法。众所周知,秦原本是一个“僻在雍州”的经济政治文化相对落后的小国,无权参与中原各国的事务,常受中原诸侯的鄙视,直至秦孝公重用商鞅开始“弃礼任法”。
实行“法治”而使秦一跃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国家并最终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可见其“法治”是具有其积极意义的。其实,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很多具有持久生命力和可供现代法治借鉴的东西。法家的法治也有诸多负面性。
在中国历史上,一般开明盛世,都能较为真诚地倡导儒家文化;凡较阴暗专制的时期,都公开或半公开地倾向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如,秦始皇对韩非的欣赏,明太祖也开诚布公地称:“决不施(儒家的)仁政。”
由于法家片面夸大暴力作用,加大了残暴统治
秦始皇是蔑视儒家的王道,崇尚法家的霸道的典型代表。他用动辄杀人的严刑峻法威慑臣民。秦律的特点是繁酷和轻罪重罚。仅死刑就有斩(如戍边失期者“法皆斩”)、戮(先施刑受辱后斩首)、车裂(俗称“五马分尸”)、枭首(悬首级示众)、弃市(在市井当众处死)、腰斩、釜烹、坑杀(活埋)、夷族(不仅夷三族,还夷九族)等十余种;肉刑(刺面、割鼻、断足、去势等)更为普遍,受刑者“不可胜数”,以致“劓鼻盈蔂(筐),断足盈车”。还有大量的劳役刑。在筑阿房宫、骊山墓乃至长城的工地上,就役使近百万刑徒,这些人大多有去无回,死在他乡。当年嬴政确把全国变成了“赫衣塞路、囹圄成市”的恐怖大监狱。
当然,任何事情都是双刃剑,有好的一面,必然也有坏的一面。比如,法家商鞅主张严刑峻法,以刑去刑。他的理论是刑罚越严厉,犯罪的人就越少。一个人在准备小偷小摸时,他要权衡得失。他知道一旦行为暴露,自己将面临被剁去手臂的严厉处罚,会因为惧怕严厉的惩罚而放弃犯罪念头。所以,严刑可以起到防止犯罪的一定功效。在奖励耕战的政策方面,秦国同样采取了法家提出的一系列严厉主张,比如,两军交战时,处于方阵最前方的军人如不奋勇杀敌,掉头逃跑,处于第二方阵的士兵有权当场将其杀死,斩下头颅,作为自己的战功。这样的军规是儒家所不能接受的,是缺乏人道的。但是,法家所主张的严刑峻法,奖励耕战,在客观上增强了秦国军民守法的意识,造就了纪律严明,英勇骁战的秦国军队,最终达到了富国强兵的目的。秦始皇从本意上是要将自己变成全中华的最高帝王,在客观上又实现了全国的统一。
2、败坏了社会风气,使道德上的实用主义、市侩主义流行
儒家在个人心性修养上倡导“身正”、“慎独”,而韩非大事宣扬阴谋权术。法家思想的突出特点是一种统御术。先秦法家思想对中国人的直接影响是崇尚权力,崇尚实力,败坏了社会风气,使道德上的实用主义、市侩主义流行。
商鞅首创了奖励军功的制度,核心便是“上首功”。即士兵斩获敌人首级越多,不仅获得的爵位越高,还可以按爵位获赐耕地和力役;爵位达到一定等级之后,还能“赐邑”、“赐税”,并允许拥有一定数量的仆役。不同级别的军官,则按所率军队斩获的敌人首级赐爵授官。这样的制度,果然使秦国的军队作战特别勇敢;也特别残忍。据谯周说,秦国的军队打了胜仗,连掳获了老弱和妇女,都要砍了头去领功。又如什伍连坐制度中“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一条,也分明是在助长诬告之风。
法家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这种偏颇的人性论,致使全民道德水准的下降。“贪戾、好利、无信,不识礼义德行;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若禽兽耳。”这是商鞅变法之后所养成的秦地风气。
3、发达了中国消极的“官场文化”
法家思想,从最初循名责实的出发点,经一步步的变化到战国末叶,逐渐构建成一种讲求利害、刻薄寡情的思想体系,对后来历史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发达了中国消极的“官场文化”。
法家不仅为皇帝对付大臣运用权术献策,而且,就大臣充分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耍权、弄权、揽权也出了不少主意。韩非在《说难》著作里,站在说客的立场上,为说客如何赢得君主的好感和信任出主意,教他们如何美化粉饰君主的坏事和丑事,如何迎合君主的心。这与儒家的“坚持行道,不合则去”的主张截然不同。横行霸道,吹吹拍拍,歌功颂德,个人崇拜,一言堂等等,这些封建专制社会的痼疾,都是法家思想的衍生物。同时造就了一批以玩弄权术,官僚型的小人阶层。
4、狭隘的社会目标,为统治阶级服务,与人民利益格格不入。法家是在战国乱世中为君主出谋划策、寻求富国强兵之道的思想家。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的利益。韩非提醒当权者不可使民富足;对于君王,则应极力“畜王资,……超五帝,侔三王。”(《五蠹》)他们所设计的鼓励农业和军事活动,在于增加生产、加强兵力、扩张领土,为统治阶级服务,并不是为了人民的整体物质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满足人民对安居乐业的要求。法家为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与人民的利益格格不入。
5、实行愚民政策,践踏了人民的基本权利
为了有效统治、富国强兵的需要,法家不惜实行愚民政策,否定人民的个性、创造力和自由思想。《商君书》说:老百姓愚昧就好治理。(民愚则易治也)。正如梁启超所指出,这样的思维,等于把人民(相对于统治者而言)视为劣等人种。法家代表人物李斯在秦王朝建立初年,提出了加强对人民思想控制的主张,被秦始皇采纳后,在全国范围内大肆焚书坑儒,不许人民发出对朝廷的一点不满意见。以官吏为老师,以国家法律为教材。使中国进入了空前的黑暗时代。因此,从本质上说,法家思想是反人民的。法家强调法律普及,更不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而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理论背道而驰的。
在中国历史上,一般开明盛世,都能较为真诚地倡导儒家文化;凡较阴暗专制的时期,都公开或半公开地倾向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如,秦始皇对韩非的欣赏,明太祖也开诚布公地称:“决不施(儒家的)仁政。”
由于法家片面夸大暴力作用,加大了残暴统治
秦始皇是蔑视儒家的王道,崇尚法家的霸道的典型代表。他用动辄杀人的严刑峻法威慑臣民。秦律的特点是繁酷和轻罪重罚。仅死刑就有斩(如戍边失期者“法皆斩”)、戮(先施刑受辱后斩首)、车裂(俗称“五马分尸”)、枭首(悬首级示众)、弃市(在市井当众处死)、腰斩、釜烹、坑杀(活埋)、夷族(不仅夷三族,还夷九族)等十余种;肉刑(刺面、割鼻、断足、去势等)更为普遍,受刑者“不可胜数”,以致“劓鼻盈蔂(筐),断足盈车”。还有大量的劳役刑。在筑阿房宫、骊山墓乃至长城的工地上,就役使近百万刑徒,这些人大多有去无回,死在他乡。当年嬴政确把全国变成了“赫衣塞路、囹圄成市”的恐怖大监狱。
当然,任何事情都是双刃剑,有好的一面,必然也有坏的一面。比如,法家商鞅主张严刑峻法,以刑去刑。他的理论是刑罚越严厉,犯罪的人就越少。一个人在准备小偷小摸时,他要权衡得失。他知道一旦行为暴露,自己将面临被剁去手臂的严厉处罚,会因为惧怕严厉的惩罚而放弃犯罪念头。所以,严刑可以起到防止犯罪的一定功效。在奖励耕战的政策方面,秦国同样采取了法家提出的一系列严厉主张,比如,两军交战时,处于方阵最前方的军人如不奋勇杀敌,掉头逃跑,处于第二方阵的士兵有权当场将其杀死,斩下头颅,作为自己的战功。这样的军规是儒家所不能接受的,是缺乏人道的。但是,法家所主张的严刑峻法,奖励耕战,在客观上增强了秦国军民守法的意识,造就了纪律严明,英勇骁战的秦国军队,最终达到了富国强兵的目的。秦始皇从本意上是要将自己变成全中华的最高帝王,在客观上又实现了全国的统一。
2、败坏了社会风气,使道德上的实用主义、市侩主义流行
儒家在个人心性修养上倡导“身正”、“慎独”,而韩非大事宣扬阴谋权术。法家思想的突出特点是一种统御术。先秦法家思想对中国人的直接影响是崇尚权力,崇尚实力,败坏了社会风气,使道德上的实用主义、市侩主义流行。
商鞅首创了奖励军功的制度,核心便是“上首功”。即士兵斩获敌人首级越多,不仅获得的爵位越高,还可以按爵位获赐耕地和力役;爵位达到一定等级之后,还能“赐邑”、“赐税”,并允许拥有一定数量的仆役。不同级别的军官,则按所率军队斩获的敌人首级赐爵授官。这样的制度,果然使秦国的军队作战特别勇敢;也特别残忍。据谯周说,秦国的军队打了胜仗,连掳获了老弱和妇女,都要砍了头去领功。又如什伍连坐制度中“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一条,也分明是在助长诬告之风。
法家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这种偏颇的人性论,致使全民道德水准的下降。“贪戾、好利、无信,不识礼义德行;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若禽兽耳。”这是商鞅变法之后所养成的秦地风气。
3、发达了中国消极的“官场文化”
法家思想,从最初循名责实的出发点,经一步步的变化到战国末叶,逐渐构建成一种讲求利害、刻薄寡情的思想体系,对后来历史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发达了中国消极的“官场文化”。
法家不仅为皇帝对付大臣运用权术献策,而且,就大臣充分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耍权、弄权、揽权也出了不少主意。韩非在《说难》著作里,站在说客的立场上,为说客如何赢得君主的好感和信任出主意,教他们如何美化粉饰君主的坏事和丑事,如何迎合君主的心。这与儒家的“坚持行道,不合则去”的主张截然不同。横行霸道,吹吹拍拍,歌功颂德,个人崇拜,一言堂等等,这些封建专制社会的痼疾,都是法家思想的衍生物。同时造就了一批以玩弄权术,官僚型的小人阶层。
4、狭隘的社会目标,为统治阶级服务,与人民利益格格不入。法家是在战国乱世中为君主出谋划策、寻求富国强兵之道的思想家。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的利益。韩非提醒当权者不可使民富足;对于君王,则应极力“畜王资,……超五帝,侔三王。”(《五蠹》)他们所设计的鼓励农业和军事活动,在于增加生产、加强兵力、扩张领土,为统治阶级服务,并不是为了人民的整体物质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满足人民对安居乐业的要求。法家为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与人民的利益格格不入。
5、实行愚 民 政 策,践踏了人民的基本权利
为了有效统治、富国强兵的需要,法家不惜实行愚民政策,否定人民的个性、创造力和自由思想。《商君书》说:老百姓愚昧就好治理。(民愚则易治也)。正如梁启超所指出,这样的思维,等于把人民(相对于统治者而言)视为劣等人种。法家代表人物李斯在秦王朝建立初年,提出了加强对人民思想控制的主张,被秦始皇采纳后,在全国范围内大肆焚书坑儒,不许人民发出对朝廷的一点不满意见。以官吏为老师,以国家法律为教材。使中国进入了空前的黑暗时代。因此,从本质上说,法家思想是反人民的。法家强调法律普及,更不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而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理论背道而驰的。
在中国历史上,一般开明盛世,都能较为真诚地倡导儒家文化;凡较阴暗专制的时期,都公开或半公开地倾向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如,秦始皇对韩非的欣赏,明太祖也开诚布公地称:“决不施(儒家的)仁政。”
由于法家片面夸大暴力作用,加大了残暴统治
秦始皇是蔑视儒家的王道,崇尚法家的霸道的典型代表。他用动辄杀人的严刑峻法威慑臣民。秦律的特点是繁酷和轻罪重罚。仅死刑就有斩(如戍边失期者“法皆斩”)、戮(先施刑受辱后斩首)、车裂(俗称“五马分尸”)、枭首(悬首级示众)、弃市(在市井当众处死)、腰斩、釜烹、坑杀(活埋)、夷族(不仅夷三族,还夷九族)等十余种;肉刑(刺面、割鼻、断足、去势等)更为普遍,受刑者“不可胜数”,以致“劓鼻盈蔂(筐),断足盈车”。还有大量的劳役刑。在筑阿房宫、骊山墓乃至长城的工地上,就役使近百万刑徒,这些人大多有去无回,死在他乡。当年嬴政确把全国变成了“赫衣塞路、囹圄成市”的恐怖大监狱。
当然,任何事情都是双刃剑,有好的一面,必然也有坏的一面。比如,法家商鞅主张严刑峻法,以刑去刑。他的理论是刑罚越严厉,犯罪的人就越少。一个人在准备小偷小摸时,他要权衡得失。他知道一旦行为暴露,自己将面临被剁去手臂的严厉处罚,会因为惧怕严厉的惩罚而放弃犯罪念头。所以,严刑可以起到防止犯罪的一定功效。在奖励耕战的政策方面,秦国同样采取了法家提出的一系列严厉主张,比如,两军交战时,处于方阵最前方的军人如不奋勇杀敌,掉头逃跑,处于第二方阵的士兵有权当场将其杀死,斩下头颅,作为自己的战功。这样的军规是儒家所不能接受的,是缺乏人道的。但是,法家所主张的严刑峻法,奖励耕战,在客观上增强了秦国军民守法的意识,造就了纪律严明,英勇骁战的秦国军队,最终达到了富国强兵的目的。秦始皇从本意上是要将自己变成全中华的最高帝王,在客观上又实现了全国的统一。
2、败坏了社会风气,使道德上的实用主义、市侩主义流行
儒家在个人心性修养上倡导“身正”、“慎独”,而韩非大事宣扬阴谋权术。法家思想的突出特点是一种统御术。先秦法家思想对中国人的直接影响是崇尚权力,崇尚实力,败坏了社会风气,使道德上的实用主义、市侩主义流行。
商鞅首创了奖励军功的制度,核心便是“上首功”。即士兵斩获敌人首级越多,不仅获得的爵位越高,还可以按爵位获赐耕地和力役;爵位达到一定等级之后,还能“赐邑”、“赐税”,并允许拥有一定数量的仆役。不同级别的军官,则按所率军队斩获的敌人首级赐爵授官。这样的制度,果然使秦国的军队作战特别勇敢;也特别残忍。据谯周说,秦国的军队打了胜仗,连掳获了老弱和妇女,都要砍了头去领功。又如什伍连坐制度中“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一条,也分明是在助长诬告之风。
法家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这种偏颇的人性论,致使全民道德水准的下降。“贪戾、好利、无信,不识礼义德行;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若禽兽耳。”这是商鞅变法之后所养成的秦地风气。
3、发达了中国消极的“官场文化”
法家思想,从最初循名责实的出发点,经一步步的变化到战国末叶,逐渐构建成一种讲求利害、刻薄寡情的思想体系,对后来历史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发达了中国消极的“官场文化”。
法家不仅为皇帝对付大臣运用权术献策,而且,就大臣充分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耍权、弄权、揽权也出了不少主意。韩非在《说难》著作里,站在说客的立场上,为说客如何赢得君主的好感和信任出主意,教他们如何美化粉饰君主的坏事和丑事,如何迎合君主的心。这与儒家的“坚持行道,不合则去”的主张截然不同。横行霸道,吹吹拍拍,歌功颂德,个人崇拜,一言堂等等,这些封建专制社会的痼疾,都是法家思想的衍生物。同时造就了一批以玩弄权术,官僚型的小人阶层。
4、狭隘的社会目标,为统治阶级服务,与人民利益格格不入。法家是在战国乱世中为君主出谋划策、寻求富国强兵之道的思想家。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的利益。韩非提醒当权者不可使民富足;对于君王,则应极力“畜王资,……超五帝,侔三王。”(《五蠹》)他们所设计的鼓励农业和军事活动,在于增加生产、加强兵力、扩张领土,为统治阶级服务,并不是为了人民的整体物质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满足人民对安居乐业的要求。法家为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与人民的利益格格不入。
5、实行愚民政策,践踏了人民的基本权利
为了有效统治、富国强兵的需要,法家不惜实行愚民政策,否定人民的个性、创造力和自由思想。《商君书》说:老百姓愚昧就好治理。(民愚则易治也)。正如梁启超所指出,这样的思维,等于把人民(相对于统治者而言)视为劣等人种。法家代表人物李斯在秦王朝建立初年,提出了加强对人民思想控制的主张,被秦始皇采纳后,在全国范围内大肆焚书坑儒,不许人民发出对朝廷的一点不满意见。以官吏为老师,以国家法律为教材。使中国进入了空前的黑暗时代。因此,从本质上说,法家思想是反人民的。法家强调法律普及,更不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而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理论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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