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想杀乙,却因为杀偏了,误致与自己无仇的丙死亡,对甲是否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

甲想杀乙,却因为杀偏了,误致与自己无仇的丙死亡,对甲是否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甲想杀乙,却因为杀偏了,误致与自己无仇的丙死亡,对甲是否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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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属于刑法中的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中犯罪构成在处理主客观不相一致时的解决方法,也称具体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两种学说。基于具体符合说存在诸多缺陷,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基本持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如您所说的例子甲想杀乙,一枪造成丙死亡。按照具体符合说,应判定为对乙的故意杀人未遂和对丙的则为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按照法定符合说则为故意杀人既遂。法定附和说认为:只要甲想杀人,杀的是人,在客观上杀了人,就构成既遂。而具体符合说认为:甲想杀的是特定人,如果特定人没死,就不构成既遂,特定人以外的伤亡只能定过失致人伤亡。两者的区别就是对象是否具体到某个特定的人上。 一般来将应当采用法定符合说,就是说,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如果在司法考试中遇到该问题,如实简答题 应当将两种学说均应回答。 希望有所帮助。
loveshark1
2016-04-05 · TA获得超过115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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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错误,有两种学说,法定符合说故意杀人。故意说则对乙的故意杀人未遂,丙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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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日月升
2016-04-05 · 讨 论 社 会 法 律 问 题
淮北日月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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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重罪吸收轻罪。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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